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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綜合津貼 新北市

【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內容簡介】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每月依家庭平均收入所得不同,分別補助 4,164 元或 8,329 元。申請對象為設籍新北市且年滿 65 歲,並符合家庭總收入、存款、土地及房屋等財產標準,且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或入獄服刑者。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新北市各區公所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年滿 65 歲,且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114 年度為 16,900 元)之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5 倍(36,861 元);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劵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標準(全家人口為 1 人時為 250 萬元,每增加 1 人可增加列計 25 萬元);全家人口所有的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公告標準(114 年度為 675 萬元);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中低 1.5 倍每月補助:8,329 元
・中低 2.5 倍每月補助:4,164 元
・申請方式:親自或委託他人到新北市區公所辦理
・重要時間點:當年度經區公所審查符合資格者,於當年度 10/15 ~ 12/31 由區公所主動協助辦理下半年度資格審查
・注意事項: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僅低收入戶 1 款得請領差額

【金額/折扣】

最高8,329元

【應備文件】

生活津貼調查表(含切結書、郵局追繳同意書、委託書)、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全家人口資料、視案件情形檢附相關資料(如:婚姻關係、在學、在監、兵役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證明、居留證、外住就養榮民證明、失蹤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歸還)、申請人印章(用印後歸還)、如委託其他人辦理,需填寫委託書,並檢附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 1 份

【聯絡方式】

電話:(02) 29603456 分機 3763|地址:(220242)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1 樓、2 樓、4 樓、22 樓及 25 樓|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30 ~ 12:30,13:30 ~ 17:30(國定假日除外)

【注意事項】

文案未明確列出首次申請的期間,僅提及年度複查期間。

資料來源:https://lkk.ntpc.gov.tw/home.jsp?id=9a82909484ee3b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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