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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重傷犯罪被害人家庭醫療及照護協助

醫療健康 全台

【主辦單位】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內容簡介】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為減輕重傷犯罪被害人家庭的經濟負擔,提供多項醫療及照護協助。這些服務包含醫療費用補助、就醫交通與住宿費、銜接照顧費用、重傷生活照顧津貼、特殊照顧費用補助,以及照顧用品或設備的提供。此外,也提供免費的長期照顧評估指導服務和家庭照顧者服務活動,並協助轉介政府的長期照顧或身心障礙服務資源。申請對象主要為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庭照顧者或家屬,需經分會評估需求並核定同意後方可獲得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分會評估需求並依內部簽核程序核定同意補助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重傷犯罪被害人;長期照顧服務法定義之家庭照顧者(限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範圍);支付重傷犯罪被害人醫療及照顧相關費用之家屬;協助照顧重傷犯罪被害人之家屬;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且因間接受犯罪嚴重影響而致重傷者;符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犯罪被害人(可準用醫療補助金及就醫交通及住宿費用補助)
・不可申請:支出地點或交通之起訖地點其一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時,不適用本要點之經濟支持補助;申請特殊照顧費用補助時,支出屬於使用政府長期照顧或身心障礙服務之自行負擔金額
・醫療補助金:每案最高 100,000 元,額度內得分次申請。費用範圍包含重傷犯罪被害人於醫療機構急診及住院期間所衍生之非屬醫療性質費用(看護費用以經醫師診斷建議需有專人在旁照顧者為限),以及重傷犯罪被害人之醫療或健康保險費用(保險費用以繳納後將有助減少醫療費用自行負擔金額為限)。對象為成年之重傷犯罪被害人、支付重傷犯罪被害人醫療及照顧相關費用之家屬、對於重傷犯罪被害人之醫療及照顧應負擔義務之家屬。
・就醫交通及住宿費用補助:/交通費:依順路行程中合理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及計程車費用計算。駕駛自用汽(機)車者,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計算。搭乘計程車者,以所搭乘大眾運輸抵達距就醫地點最近場站往返就醫地點之間為限。補助次數以合理必要之範圍為限。/住宿費:每人每日最高 2,000 元,每增加 1 人增加補助 500 元,至多補助 14 日。採租賃房屋方式者,補助以 3 個月為限。/對象為身心失能者(依長照法申請核定失能程度第二級至第八級者)、視覺障礙者(依身權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之視覺障礙者)、下肢肢體障礙者(依身權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之肢體障礙而屬下肢障礙者),或經分會評估其經濟、身心、路程等狀況,認有提供補助之必要者。補助對象以就醫之重傷犯罪被害人本人及 1 名陪同家屬為限。
・銜接照顧費用補助:每案最高 200,000 元。包含看護費用(機構看護每月 50,000 元、本國籍看護每月 60,000 元、外國籍看護每月 30,000 元、家庭照顧者看護每月依該年度基本工資取至千位數,百位數以下無條件捨去,未滿 1 個月按比例計算)、輔具費用(每案 60,000 元)、照顧用品或設備費用(每月 20,000 元,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其他必要費用(每月 5,000 元,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另有暫時補助每案每月最高 50,000 元,資助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期間至多 2 個月。對象為重傷犯罪被害人屬緊急保護服務對象(臥床且完全無法自理生活)或扶助保護服務對象(健康狀況不佳,行動不便且生活自理能力受損,依賴他人協助日常生活),且於申請政府長期照顧服務審查期間、轉換入住其他醫療機構或病房無醫療或照顧專業人員服務期間、或其他醫療或照顧銜接過程無醫療或照顧專業人員服務期間有照顧費用需求者。
・重傷生活照顧津貼:每案每月 3,000 元以上,最高金額依等級或類型而定,支給金額以千元為單位。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七級至第八級之重度失能者每月最高 24,000 元;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四級至第六級之中度失能者或屬緊急保護服務對象每月最高 18,000 元;長期照顧失能程度第二級至第三級之輕度失能者或屬扶助保護服務對象每月最高 12,000 元。全年度以 12 個月為期,未滿全年度以該年度 12 月為止期,按月支給。對象為重傷犯罪被害人經核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或屬緊急保護服務對象或扶助保護服務對象,且有經濟需求者。
・特殊照顧費用補助:每案最高 100,000 元,額度內得分次申請補助。補助項目包含購買、租賃或修繕一般輔具或醫療輔具、居家無障礙環境、設施之裝設或改善、購買照顧用品或設備、其他對於重傷犯罪被害人照顧所需之特殊支出項目。
・提供照顧用品或設備:平均每案約 5,000 元。提供項目包含復健褲、透氣褲、替換式尿片、看護墊、濕紙巾、潔牙棒、營養配方(例如安素)、潤膚露等。對象為分會開案服務之重傷犯罪被害人,經分會調查需求列冊提供。
・長期照顧評估指導服務:由犯保分會結合在地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照顧服務員、生活服務員或家庭托顧服務員等提供照顧指導服務。此服務免費。
・家庭照顧者服務活動:活動方式包含照顧指導或長期照顧知能課程、喘息服務支持團體、情緒支持團體、紓壓活動等。此服務免費。
・轉介長期照顧或家庭照顧者服務:協助或轉介運用長期照顧服務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所定之服務資源。
・申請方式:聯繫各縣市犯保分會,經分會評估需求並依內部簽核程序核定同意後補助
・重要時間點:重傷生活照顧津貼次年度申請應於本年度 10 月 1 日後聯繫分會提出;保護服務對象不服分會決定者,應於收受通知 10 日內,以書面向總會聲明不服
・注意事項:補助核給需經分會評估經濟能力、家庭生活影響、扶養情形、支出數額、負擔義務、同時或近期辦理其他照顧事宜等,並考量已受領或預期受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社會保險、社會救助或其他因犯罪被害事件所得之給付。部分服務(如長期照顧評估指導服務)非所有犯保分會皆有提供,需洽詢當地分會

【金額/折扣】

最高200,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書、醫療費用憑證正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支出事實之文件(醫療補助金)、欠費或同等意思通知或文件(因積欠醫療費用而無法取得醫療費用憑證者)、交通費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住宿支出憑證正本(就醫交通及住宿費用補助)、足資識別有銜接照顧適用情形之文件(銜接照顧費用暫時補助)、銜接照顧費用支出憑證正本或足資識別支出事實之文件(銜接照顧費用補助)、特殊照顧費用支出憑證正本或足資識別支出事實之文件(特殊照顧費用補助)、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就醫住宿費用採租賃房屋方式者)、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房屋租賃契約非由服務對象簽立,但能證明該租賃處所確實由服務對象為主要居住者)

【聯絡方式】

電話:0800-005-850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統一的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部分補助項目(如就醫住宿費用)的租賃房屋方式準用「居住安置補助標準及作業規定」第八點,該規定有詳細的房屋租金補助附表,但未在此頁面提供。特殊照顧費用補助的排除條件「支出屬於使用政府長期照顧或身心障礙服務之自行負擔金額,不得申請」與Q&A的說明「若您已向縣、市政府或其他單位申請補助而未獲得全額補助者,即須負擔部分自付額,分會經評估符合補助條件者,仍然可以提出申請」存在矛盾,依正式要點為準。

資料來源:https://www.avs.org.tw/page/19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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