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出「就業啟航計畫」,旨在協助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的失業者重返職場。本計畫鼓勵事業單位或團體提供工作機會,並對僱用符合資格失業者的申請單位提供補助。補助金額為僱用失業者前三個月每人每月 17,280 元,第四個月起至第十二個月每人每月 10,000 元。申請單位需為依法登記或立案的民營事業單位或民間團體,並已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失業者則需曾參加勞保 14 日以上且目前未加保,並符合獨力負擔家計、中高齡、身心障礙、原住民等多項特定身分條件之一。申請單位需於 2011/02/28 前向執行單位申請核定工作機會,並於 2011/06/30 前完成僱用。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單位:依法辦理登記或立案之民營事業單位、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之民間團體(不包括政治團體)、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受委託之民間機構;申請單位: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申請單位: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失業者:曾參加勞工保險 14 日(含)以上,且於執行單位認定時,未參加勞工保險;失業者:本國籍勞工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失業者:年滿 40 歲至 65 歲者;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失業者:原住民;失業者: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長期失業者;失業者: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 2 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失業者: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者;失業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失業者:犯罪被害人;失業者: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連續失業達 6 個月以上者;失業者:夫妻均未就業者;失業者:年滿 15 歲至 18 歲未升學之少年,並經社政單位、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司法單位或教育單位評估具有就業意願而轉介,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評估者
・不可申請:申請單位:僱用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其配偶;申請單位:再僱用離職未滿 1 年之失業者;申請單位:僱用同一失業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申請單位:同一失業者之其他申請單位,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申請單位:屬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申請單位:自行僱用未經執行單位認定之失業者;申請單位:於申請之日前 3 個月及補助期間,有非法解僱人員之情事;申請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屬 1 年(含)以下之定期契約;申請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違反善良風俗;申請單位:營業登記項目中為人力派遣業者,其外派之工作機會;申請單位:未連續僱用同一失業者滿 30 日
・僱用失業者補助:前 3 個月每人每月 17,280 元
・僱用失業者補助:第 4 個月起至第 12 個月每人每月 10,000 元
・工作機會數:以申請單位勞工保險投保人數的 30 % 為限,最多不超過 100 個;勞工投保人數 10 人以下者,最多補助 3 個工作機會數
・總補助額度:依核定工作機會數乘以補助僱用期間 3 個月乘以 17,280 元,加上核定工作機會數乘以補助僱用期間 9 個月乘以 10,000 元計算
・申請方式:向提供工作機會所在地之執行單位申請核定
・注意事項:申請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每月僱用薪資應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
最高17,280元
申請:即日起至 2011/02/28;活動:即日起至 2011/06/30
本計畫申請書(附表二)、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附表一所定應備文件(失業者認定用)、本計畫核准函影本(申請補助款用)、領據(附表四)(申請補助款用)、受僱失業者名冊及印領清冊(附表五)(申請補助款用)、受僱失業者身分證影本或有失業者照片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足以證明失業者身分之文件(申請補助款用)、受僱失業者工作簽到(退)表或足以證明參與本計畫之出勤文件(申請補助款用)、請領本計畫補助人數之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投保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申請補助款用)
電話:(02)8995-6866|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207 號
頁面提供的申請期間和僱用截止日期均為 2011 年,本計畫已過期。實際補助內容在法規條文中,無附件。
資料來源: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id=FL05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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