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
・環境部推動畜牧糞尿資源化利用示範計畫,鼓勵地方政府建置高有機污染廢水資源化利用機制,並輔導畜牧業者或產業團體設置相關處理設施。本計畫旨在協助集運處理鄰近畜牧場的糞尿,將其轉化為農地肥分或綠電,以減少廢水排放、溫室氣體,並落實循環經濟。補助項目包含糞尿集運、厭氧發酵、沼氣回收、再利用、施灌與太陽光電等設施的建置或購置,補助金額依處理規模或設備類型計算,最高可達每單位 100 萬元。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地方政府向環境部提出申請;實際設置者可為畜牧業者或產業團體(如能源公司、技術業、農業產銷班、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等);設置者或所設置資源化處理設施之畜牧場須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受集運處理之其他畜牧場須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書;畜牧糞尿資源化集運處理設施應屬申請之補助計畫核定後購置之新品;畜牧糞尿產生後應即送入有加蓋或密閉之貯槽貯存或沉澱濃縮;接收其他畜牧場糞尿入場後亦同;厭氧發酵設施應具有連續或定期排出沼液沼渣之功能;畜牧糞尿資源化集運處理設施設置後,資源利用量合計占畜牧業與所收集畜牧場糞尿量比率應在 75% 以上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至少集運處理其他畜牧場豬隻 200 頭以上之糞尿;至少集運處理其他畜牧場牛隻 50 頭以上之糞尿
・不可申請:已領取本部或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補助大場代小場或集中處理計畫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第肆項補助品項;已領取本部或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第肆項補助者,亦不得再次以原場址申請大場代小場或集中處理計畫;同一畜牧場或產業團體申請集運車輛(或施灌車輛),以一輛為限
・畜牧糞尿集運處理設施(豬隻):每 200 頭為一單位,補助金額 1,000,000 元
・畜牧糞尿集運處理設施(牛隻):每 50 頭為一單位,補助金額 1,000,000 元
・補助項目包含糞尿集運設施、厭氧發酵與沼氣回收系統、再利用設施、施灌與農地應用設施、太陽光電設施、其他經環境部核准之設施
・沼液沼渣集運車輛(集運桶容量 0 ~ 3,499 公升):本部補助經費上限 50 萬元
・沼液沼渣集運車輛(集運桶容量 3,500 ~ 4,999 公升):本部補助經費上限 60 萬元
・沼液沼渣集運車輛(集運桶容量 5,000 ~ 7,999 公升):本部補助經費上限 70 萬元
・沼液沼渣集運車輛(集運桶容量 8,000 ~ 9,999 公升):本部補助經費上限 100 萬元
・沼液沼渣集運車輛(集運桶容量 10,000 ~ 19,999 公升):本部補助經費上限 115 萬元
・沼液沼渣集運車輛(集運桶容量 20,000 公升含以上):本部補助經費上限 150 萬元
・沼液沼渣施灌機具(桶容量 5,000 ~ 7,999 公升):本部補助經費上限 23 萬元
・沼液沼渣施灌機具(桶容量 8,000 ~ 9,999 公升):本部補助經費上限 40 萬元
・沼液沼渣施灌機具(桶容量 10,000 公升含以上):本部補助經費上限 45 萬元
・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RC 材質,5 立方公尺):本部補助經費上限 7 萬元
・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PE 材質,5 立方公尺):本部補助經費上限 1 萬元
・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RC 材質,7.5 立方公尺):本部補助經費上限 7.4 萬元
・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PE 材質,7.5 立方公尺):本部補助經費上限 2 萬元
・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RC 材質,10 立方公尺):本部補助經費上限 7.9 萬元
・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PE 材質,10 立方公尺):本部補助經費上限 3.8 萬元
・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RC 材質,15 立方公尺含以上):本部補助經費上限 9.6 萬元
・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PE 材質,15 立方公尺含以上):本部補助經費上限 5 萬元
・集運或輸送管線(PVC B 管厚管 50 mm):每 50 公尺,本部補助經費上限 0.4 萬元
・集運或輸送管線(PVC B 管厚管 100 mm):每 50 公尺,本部補助經費上限 1.4 萬元
・集運或輸送管線(PVC B 管厚管 150 mm):每 50 公尺,本部補助經費上限 3 萬元
・申請方式:由地方政府向環境部提出申請,實際設置者(畜牧業者或產業團體)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核定後,地方政府應於 3 個月內與設置者完成契約簽署。地方政府應自營運後 5 年內於每年 2 月底前將前一年度設置畜牧糞尿資源化集運處理設施及運作執行成效報本部備查。評估期間以不超過 2027 年為原則
・注意事項: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的 49%。計畫經費由環境部補助與地方政府配合款共同負擔。設置者應繳納計畫總經費 5% 作為營運保證金,營運 5 年屆滿後發還。營運後 5 年內,不得將畜牧糞尿資源化集運處理設施等轉讓、拆除或遷移
最高150萬元
設置者及其集運處理其他畜牧場基本資料表、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屬產業團體)、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如屬產業團體)、接受委託處理糞尿同意書或契約書影本、委託代操作畜牧糞尿資源化集運處理設施契約書影本(如委託代操作)、畜牧糞尿資源化集運處理設施設置所在地點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所有權資料、資源利用方式、區域、個別施灌地資料(面積、施灌量、座標、位置圖、作物類別)、利用量及比率、管理維護、具營運可行性之財務計畫、沼液沼渣施灌營運計畫(購置集運施灌車或貯存桶案)、設備購置及安裝進度期程、預估效益、成效評估執行計畫及運作承諾書、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電話:(02)-23117722 #2845|地址:100006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起訖日期。補助項目金額依不同條件和設備類型有詳細區分,已盡量列出。應備文件清單是針對實際設置者向地方政府申請時所需。
資料來源:https://epafarm.moenv.gov.tw/Infor_livestockFarm.aspx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