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署為加速我國地熱能發電推動,提供「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依法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投入地熱開發。地方政府可申請招商獎勵,用於推動招商作業及相關輔導措施,最高可獲 1,000 萬元,若達成規模目標最高可達 5,000 萬元。公司則可申請探勘獎勵,分攤地表調查及地熱井鑽探費用,每案總額上限 1 億元,最高補助總探勘費用之 50 %。此獎勵旨在透過公私部門合作,共同發揮臺灣地熱潛能。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招商獎勵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探勘獎勵者:依法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探勘獎勵者需具備實收資本額達 500 萬元以上之財力;申請探勘獎勵者,若探勘場址規劃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與已供地熱能發電設備使用之井體、核准地熱能探勘許可或開發許可之井體、核准溫泉法開發許可或經營許可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最短直線距離在 500 公尺以內者,應提出對案場可能造成之影響說明、預計採取之減緩措施及相關探勘規劃供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與該等案場之權利人為同一人者不在此限)
・招商作業獎勵金:每案上限 10,000,000 元
・招商具規模成效獎勵金:依每案招商計畫達成裝置容量目標數量計算,每 10,000 瓩計 10,000,000 元,至多總額為 50,000,000 元
・探勘獎勵:每案總額上限 100,000,000 元,且實際請領之獎勵金不得超過申請人實際支出之地表調查費用及地熱井鑽探費用總和之 50 %
・探勘獎勵:探勘後完成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者,每瓩獎勵額度不得超過實際支出之每瓩總探勘費用扣除申請年度公告地熱能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採用之每瓩產能探勘及鑽井成本參數總和之差額
・申請方式:申請人提出申請後,由能源署進行案件受理登錄、文件備齊確認、遴選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議(申請人需簡報),審查通過後核准獎勵與額度,招商獎勵申請人執行招商計畫,探勘獎勵申請人進行探勘獎勵契約簽約並執行探勘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