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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提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的出口退費機制,旨在減輕企業負擔。凡已繳納整治費的進口物質,若未經加工即再行出口,其繳費人可申請退還已繳費額的 70 %。這項退費不僅能以現金形式領取,也可作為未來應繳費額的抵扣。申請人需在每年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的月底前,依前一季的實際出口數量,檢附進出口報單及繳費單據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期限最���為出口後兩季結束前。此福利適用於進口原料再出口的情況,成品出口則不適用,且目前已無轉嫁機制,下游廠商無法透過上游要求退費。・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已繳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進口物質的繳費人;該進口物質再行出口;申請退費的物質為原料;進口含列管物質之產品,未經加工(只於境內從事分裝)再販賣出口・不可申請:成品出口;下游廠商經由上游轉嫁要求退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出口退費:退還已繳納費額的 70 %,並得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申請方式:填具出口退費申請書(WM-30)或以網路傳輸方式填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每年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之月底前(依前一季實際出口數量申請),最遲應於出口之下兩季結束前提出
進口報單、出口報單、該物質已繳納整治費單據、出口退費申請書(WM-30)
電話:(02)2383-2389 分機 59504、分機 59502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02)2768-9831, (02)2768-9841, (02)8761-1586 (整治費業務諮詢);(02)2556-9785 (系統及密碼問題諮詢)|地址:100005 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號12樓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服務時間:非例假日周一至五 08:30~17:30 (系統服務時間)
資料來源:https://sgwb.moenv.gov.tw/sgwfundo/dispPageBox/soilwork/soilworkCP.aspx?ddsPageID=QANDA1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