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為鼓勵民間團體推展體育相關業務,開放符合資格的民間團體申請補助。本補助主要對象為屏東縣體育會及各單項委員會,每案最高可獲得 20,000 元的補助,用於研習、參訪、觀摩活動的鐘點費、撰稿費、場地費、印刷費、交通費、評審費及保險費等。全案預算概估為 1,600,000 元。申請期間自 2026/01/01 起至 2026/12/31 止,申請者需備妥申請函、實施計畫、經費概算明細表及聲明書等文件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主管機關立案之團體、非營利組織、社會福利機構及財團法人;屏東縣體育會及各單項委員會
・不可申請:政治團體;一年未召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任期屆滿未改選;限期整理;財務資料未依規定陳報;立案未滿一年;同年度同一申請補助案件已向本府其他機關或單位提出申請
・推展體育相關業務補助:每案最高 20,000 元,補助項目包含研習、參訪、觀摩活動之鐘點費、撰稿費、場地費、印刷費、交通費、評審費及保險費等
・申請方式:請填具申請函、詳實之實施計畫、經費概算明細表及申請單位聲明書提出申辦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為 1,600,000 元;補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計畫執行完竣後 20 日內,應檢附領款收據、成果報告(含照片)、實際支用明細表、原始憑證等相關資料辦理核銷事宜;如屬設備補助,應再檢附納入團體財產證明文件;逾年度不辦理核銷者,將註銷原核准補助經費且不辦理經費保留;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應予繳回;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補助經費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違規等情事,除應追繳全部或一部款項外,得視情節輕重對該團體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無正當理由逾越核銷期限者,各機關、單位得予列管,列入下次補助之考量;補助事項、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等資訊將按季於網站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