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鼓勵國內研究發明、新型或設計的創作者,設立「國家發明創作獎」及提供「國際發明展參展補助」。國家發明創作獎分為發明獎及創作獎,各獎項包含金牌、銀牌,每件得獎作品將獲頒獎狀、獎座及獎金。此外,凡在台灣取得專利權並於 4 年內參加著名國際發明展獲得金、銀、銅牌獎的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可申請參展品的運費、來回機票費用及其他相關經費補助,依地區別設有不同補助上限。本獎助對象限於中華民國自然人,且其專利權需在指定期間內取得並有效。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中華民國之自然人;參選發明獎者,其發明在辦理評選年度之前 6 年度內,取得我國之發明專利權,且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參選創作獎者,其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在辦理評選年度之前 6 年度內,取得我國之新型專利權或設計專利權,且於報名截止仍為有效;申請國際發明展補助者,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在我國取得專利權後之 4 年內,參加著名國際發明展獲得金牌、銀牌或銅牌獎之獎項
・不可申請:曾獲國家發明創作獎者,不得再行參選;曾獲專利專責機關補助同一著名國際發明展者,不得再於同一著名國際發明展申請補助
・國家發明創作獎:金牌、銀牌,每件頒發獎狀、獎座及獎金(金額由專利專責機關另定)
・國際發明展參展補助(亞洲地區):上限 20,000 元,用於運費、來回機票費用及其他相關經費
・國際發明展參展補助(美洲地區):上限 30,000 元,用於運費、來回機票費用及其他相關經費
・國際發明展參展補助(歐洲地區):上限 40,000 元,用於運費、來回機票費用及其他相關經費
・申請方式:參選者需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相關文件,不合規定者限期補正
・注意事項:國家發明創作獎每 2 年辦理評選 1 次;共同受領獎助金者,經通知限期協議分配數額,屆期無法協議者依人數比例發給;已獲獎者不得再行參選;國際發明展補助項目曾獲其他單位補助者,僅能就實際支出金額超出該補助金額部分申請;獎項數、獎金額度、參選須知、報名書表格式、應附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專利專責機關另定;專利專責機關因預算編列,得適當調整獎助及補助
最高40,000元
報名表、參選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專利證書、參選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參選創作獎之新型創作人需檢附)、參加著名國際發明展獲獎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國際發明展補助者需檢附)
文案為法規條文,未提供具體申請期間、活動期間。國家發明創作獎的獎金金額由專利專責機關另定,文案未列出。國際發明展補助的著名國際發明展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
資料來源:https://www.tipo.gov.tw/tw/tipo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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