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提供客家及多元族群活動申請補助,鼓勵本縣各級機關、公私立學校及依法立案的民間團體,積極參與並推廣客家及多元族群文化。補助項目包含傳承語言、人文、民俗、美食、技藝、祭典節慶、音樂歌謠等相關活動的經常門費用,以及用於文化古蹟保存、藝文研習、推廣活動的硬體設備等資本門費用。每個受補助單位每年最高可獲 300,000 元補助,但需自籌至少 10 %的經費。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一個月或本府通知期限前,備齊申請函、計畫書及立案證書等文件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本縣各級機關(構)及公私立學校;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
・不可申請:購置、裝置或建置於違法占有土地或違章建築者;依法應繳納之各項罰鍰、規費、稅賦或保險等;各項餐敘、茶會、旅遊(包含聯誼、觀摩、進香等性質)活動;各類獎(勵)金、贈(獎、摸彩、宣導、紀念)品等項目;涉及商業販售或違反公序良俗等項目;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或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非符合活動計畫相關服裝(含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毛巾);人民團體內部人員相關人事費用(含薪資、行政管理費等);辦理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議等法定會議之出席費、交通費等;以前年度尚有未核銷結案案件者(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計畫執行完成後方提出申請者;已補助之設施設備項目,未達使用年限者;同一計畫向本府重複申請者
・經常門活動補助:於宜蘭縣辦理傳承、維護、推廣客家或多元族群語言、人文、民俗、美食、技藝、祭典節慶、音樂歌謠及宣導等相關活動
・資本門設備補助:辦理宜蘭縣客家或多元族群文化古蹟與歷史建築保存維護計畫、各項藝文研習、傳承、推廣客家或多元族群相關活動等之硬體設備(如樂器等相關訓練器材),耐用年限 2 年以上,價額 10,000 元以上
・補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 300,000 元為原則,且自籌款至少為補助經費之 10 %
・申請方式:應於活動前一個月或本府通知受理期限前提案申請,並備齊文件函報本府
・受補助單位應為參加民眾投保意外險;設備設施補助應列入團體財產登錄管理,未達使用年限不得重複申請;汰換設備應達使用年限,未達年限不堪使用之汰換應敘明理由,並檢附財產報廢紀錄;經查證同一計畫向本府二個以上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本府 3 年內不受理該申請單位之補助申請;受補助單位運用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連同補助經費,經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本府;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使用之音樂、圖文,應於活動前取得授權,且無侵犯著作權及版權問題,若有違反或侵犯他人相關權利者,受補助單位應負所有法律及賠償責任
最高300,000元
應於活動前一個月或本府通知受理期限前提案申請
申請函(載明聯絡人、地址及電話)、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主(承)辦單位、辦理日期及時間、目的、地點、參加對象、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明細、概算及預期效益等)、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等文件影本(機關及公立學校不需檢附)
電話:03-9251000 #3112|地址:(260011)宜蘭市南津里13鄰縣政北路一號3樓|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00-17:00
申請期間為相對時間,無明確日曆起訖日。聯絡電話從同頁面下其他附件的聯絡資訊取得,屬於同一業務單位。
資料來源:https://civil.e-land.gov.tw/cp.aspx?n=9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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