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提供僱用獎助津貼,鼓勵桃園市的雇主聘僱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特定對象勞工。這些特定對象包括中高齡、高齡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以及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等。雇主需為受僱勞工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提交申請書、僱用名冊、薪資清冊、出勤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申請。此津貼旨在協助特定族群穩定就業,並減輕雇主的人力成本負擔。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特定對象勞工;依規定為受僱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僱用期間符合相關辦法規定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僱用年滿 65 歲高齡失業者;僱用年滿 45 歲至 65 歲中高齡失業者;僱用身心障礙者;僱用長期失業者;僱用獨力負擔家計者;僱用原住民;僱用低收入戶;僱用中低收入戶;僱用更生受保護人;僱用家庭暴力被害人;僱用性侵害被害人;僱用二度就業婦女;僱用外籍配偶;僱用大陸地區配偶;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
・不可申請:僱用勞工為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違反「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19、55 條規定;違反「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 42、46 條規定;違反「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之規定;因不實領取津貼或獎助,經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 2 年內不得申領本要點之津貼或獎助;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情事;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申請方式:請洽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或其就業服務據點辦理
・第 2 次起之申請案,受僱勞工之身分證或居留證明文件、僱用獎助推介卡、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等未有變更者,免附第 4、6、7 項文件;匯款帳戶限僱用獎助申請單位,第 2 次起之申請案,帳戶未有變更者得免附;倘為請領僱用獎助,而刻意隱瞞勞工實際工作時數及薪資,恐有違反刑法第 214 條規定之虞;金融機構(不包含郵局)及分支機構名稱請完整填寫,存摺之總代號、分支代號及帳號,請分別由左至右填寫完整,位數不足者,不需補零;郵局帳戶之局號及帳號(均含檢號)不足 7 位者,請在左邊補零;所檢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摺封面影本應可清晰辨識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等,帳戶姓名須與申請人資料相符,以免無法入帳
申請書、僱用名冊及薪資印領清冊、出勤紀錄、受僱勞工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受僱勞工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僱用獎助推介卡、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資料、領據、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電話:03-3322101 分機8014-8018|地址:330066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00至5:00
實際補助金額、申請期間及活動期間未在頁面或附件中明確列出。
資料來源:https://oes.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8473&s=980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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