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為鼓勵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維護本國人就業權益,提供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相關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的雇主,若聘僱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的照顧服務員,且符合工時及薪資轉帳等條件,每位被看護者每月可獲 10,000 元補助,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雇主需於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 3 個月之次日起 90 日內,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之雇主;聘僱由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照顧服務員;聘僱照顧服務員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達40小時;聘僱期間連續達1個月以上;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工資
・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每位被看護者每月 10,000 元,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
・申請方式: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注意事項:雇主應於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 3 個月之次日起 90 日內申請
10,000元
電話:桃園就業中心 03-3333005;中壢就業中心 03-4681106;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03-3322101 分機 8015|地址:桃園就業中心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9號;中壢就業中心 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182號;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00至5:00
文案未列出具體申請文件清單。
資料來源:https://oes.tycg.gov.tw/cp.aspx?n=8432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