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桃園市政府推出「中高齡及高齡勞動力再運用獎勵計畫」,鼓勵設籍桃園市、年滿 50 歲以上且符合特定退休或保險條件的勞工重返職場。民眾需向就業服務據點辦理求職登記並經推介就業,受僱於桃園市的事業單位連續工作滿 90 日,且薪資達最低工資標準,即可申請 10,000 元的就業獎勵金。若符合特定學習方案並經審核通過,還可額外獲得 1,000 元職能獎勵金,以活化現有人力資源並提升中高齡勞工職能。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桃園市;於填寫本計畫參與意願書當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經就業服務據點推介就業;經面試錄取,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 90 日;實際工作地應位於桃園市;薪資應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最低工資;如為部分工時職缺,且符合本計畫第 3 點第 1 款者(即退休勞工),經錄取上工起算 4 個月內,其中 3 個月平均工時達 40 小時以上;如為部分工時職缺,且符合本計畫第 3 點第 2 款者(即 50 歲勞工),經錄取上工起算 4 個月內,其中 3 個月平均工時達 80 小時以上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年滿 50 歲以上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規定退休者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6 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之勞工;年滿 50 歲之勞工
・不可申請:自行任職於非經由就業服務據點推介之職缺者;已於同一時期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不實申領,且經查證屬實;規避、妨礙或拒絕本處或就業服務據點相關人員查核作業;於 2 年內曾領取本計畫就業獎勵金;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完成求職登記之民眾,自提出參與意願書之日起 90 日內未能推介錄取;轉職未能於離職日之翌日起 60 日內完成者
・就業獎勵金:每人 10,000 元
・職能獎勵金:1,000 元(需符合特定學習方案並審核通過)
・申請方式:求職登記需向就業服務據點辦理,並經由就業服務據點推介就業;就業獎勵金申請可掛號郵寄、親送或委託方式辦理;職能獎勵金申請需提出職能獎勵金申請書經本處審核通過
・重要時間點:就業服務據點於民眾提出參與意願書之日起 7 日(工作天)內完成審查;文件不全者,民眾應於就業服務據點通知翌日起 15 日內補正,逾期視同未申請;就業獎勵金申請需於任職滿 90 日之翌日起 60 日內提出,部分工時職缺為 90 日內提出,逾時視同放棄申領;本處或就業服務據點應於民眾就業日起 30 日內進行就業事實查核
・注意事項:轉職以 1 次為限,並應於離職日之翌日起 60 日內轉職;本計畫所稱之期日,除另行註記外,均以日曆天計算;本方案如因該年度預算用罄,將停止受理新案及撥付各項獎勵金款項,並於次年度視預算審查情形,續予依序審查及撥付獎勵金;民眾應接受查核,無故拒絕查核,本處得立即終止或撤銷其核定或補助
最高10,000元
2026/01/01 ~ 2026/12/31
參與意願書(附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無從事工作切結書(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裁減續保加保身分者應提供)、就業獎勵金申請書(附件 2)、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薪資明細證明文件、出勤紀錄(部分工時須檢附)、職能獎勵金申請書(附件 3)
初始參與求職登記及就業獎勵金的申請期間均為動態,無固定日曆起訖日,故申請期間填寫 null。部分工時職缺有額外工時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