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提供臨時工作津貼,旨在協助特定對象失業者短期就業,提升職場適應能力,並盡早重返一般就業市場。符合資格的失業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若在 14 日內未能就業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即可申請。津貼核給標準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每小時最低工資,每月合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最長可領取 6 個月,並提供每週最高 8 小時的有給求職假。申請表件可透過實體、電子郵件、傳真或郵寄方式提交。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於求職登記日起 14 日內未能就業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者;「正當理由」係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 60 %,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 30 公里以上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非自願性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列之特定對象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高齡者、更生受保護人、獨力負擔家計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高齡失業者;就保失業被保險人;新住民失業者
・臨時工作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最長 6 個月
・有給求職假:每週最高核給 8 小時
・申請方式:可採實體、電子郵件、傳真及郵寄等方式回復申請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