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提供中低收入戶及經濟弱勢家庭傷病醫療與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補助對象為設籍新竹縣、18 歲以上未滿 65 歲,且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經濟弱勢資格者。醫療補助依身分不同,最高每人每年可獲 300,000 元;住院看護費則依身分每日最高補助 750 元或 1,500 元,年度上限 45,000 元或 90,000 元。申請人需於出院或看護結束後三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18 歲至未滿 65 歲;設籍於新竹縣;應在健保合約之醫院醫療或看護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列冊低收入戶;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列冊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者,其本人及扶養義務人均無力負擔醫療或看護費用,且最近三個月所生之醫療費或看護費累計達 30,000 元以上(經社會救助機構收容者不受累計金額限制);非屬前兩款者之經濟弱勢戶患嚴重傷、病者,其本人及扶養義務人均無力負擔醫療或看護費用,且最近三個月所生之醫療費或看護費累計達 50,000 元以上(經社會救助機構收容者不受累計金額限制)
・不可申請:其他政府機關照顧對象
・傷病醫療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自行負擔醫療費全額,年度內最高每人 300,000 元
・傷病醫療補助(中低收入戶):超過 30,000 元部分全額補助,年度內最高每人 300,000 元
・傷病醫療補助(經濟弱勢戶):超過 50,000 元部分全額補助,年度內最高每人 300,000 元
・住院看護補助(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 1,500 元,年度內以 90,000 元為限
・住院看護補助(中低收入戶及經濟弱勢戶):每人每日最高 750 元,年度內以 45,000 元為限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鄉(鎮、市)公所完成初審後核轉本府複審核發補助費
・重要時間點:應於出院、就醫或看護行為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如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已領之相關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