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
・新竹縣政府為減輕縣內經濟弱勢家庭的醫療負擔,特別針對設籍新竹縣、年滿 18 歲至未滿 65 歲的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及經濟弱勢戶,提供傷病醫療及住院看護費用補助。此補助旨在協助因疾病或傷害事故就醫,導致產生健保部分負擔或未涵蓋的醫療費用,以及經評估需專人看護的費用。符合資格的民眾,需在出院或看護行為結束後三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即可獲得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18 歲至未滿 65 歲;設籍於新竹縣;應在健保合約之醫院醫療或看護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列冊低收入戶;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列冊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者,其本人及扶養義務人均無力負擔醫療或看護費用,且最近三個月所生之醫療費或看護費累計達 30,000 元以上;非屬前兩款者之經濟弱勢戶患嚴重傷、病者,其本人及扶養義務人均無力負擔醫療或看護費用,且最近三個月所生之醫療費或看護費累計達 50,000 元以上
・不可申請:其他政府機關照顧對象
・傷病醫療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自行負擔醫療費全額,年度內最高每人 300,000 元/中低收入戶:扣除不予補助之醫療費,超過 30,000 元部分全額補助,年度內最高每人 300,000 元/經濟弱勢戶:扣除不予補助之醫療費,超過 50,000 元部分全額補助,年度內最高每人 300,000 元
・住院看護補助:/低收入戶: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最高 1,500 元,年度內以 90,000 元為限/中低收入戶及經濟弱勢戶: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最高 750 元,年度內以 45,000 元為限
・申請方式: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鄉(鎮、市)公所完成初審後核轉本府複審核發補助費
・無力負擔者係指全戶動產低於每年每人平均 120,000 元、不動產合計低於 5,000,000 元,且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或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或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者;醫療補助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看護費及指定病房費,以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費用;經社會救助機構收容者不受應自行負擔醫療費及看護費累計金額之限制;低、中低收入戶經鄉(鎮、市)公所出具低、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免附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全戶綜合所得稅證明、財產清單;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其補助,並追回已領之相關款項。經本府通知限期繳回,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若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經費來源由本府公務預算及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支應
最高300,000元
出院、就醫或看護行為結束後三個月內
醫療補助:/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全戶綜合所得稅證明/財產清單/無力負擔切結書/醫療費領款收據/診斷證明書/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自付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表、看護補助:/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全戶綜合所得稅證明/財產清單/無力負擔切結書/診斷證明書/看護費領款收據/醫療院所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實際支付看護費用之收據
申請期間為「出院、就醫或看護行為結束後三個月內」,非固定日期。醫療補助項目有明確的排除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