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提供急難救助金,協助設籍新竹市的居民應對各種生活困境。補助項目包含因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故無法工作、財產或存款帳戶遭強制執行、等待其他福利或保險給付期間生活陷困,以及其他重大變故導致的經濟困難。此外,也提供因缺乏交通費而無法前往外縣市就職者的鐵路換票證。各項補助金額依個案情況和申請對象(如低收入戶或一般民眾)而異,部分項目最高可達 30,000 元。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於新竹市之居民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為低收入列冊民眾(針對殮葬補助);為一般民眾(針對殮葬補助)
・不可申請:財產或存款帳戶遭強制執行、凍結等原因涉及違法或刑事案件者
・低收入列冊民眾死亡無力殮葬(家屬申請):30,000 元
・低收入列冊民眾死亡無力殮葬(機構申請):30,000 元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一般民眾):3,000 ~ 20,000 元
・戶內人口因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家庭主要收入者):金額未列
・戶內人口因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非家庭主要收入者):金額未列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2,000 ~ 10,000 元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於陷困境:金額未列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金額未列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求:金額未列
・在其他縣(市)獲得職業,因缺乏鐵車資致無法前往就職:發給所需鐵換票證
・喪葬費用收據之買受人須為申請人;財產或存款帳戶遭強制執行、凍結等原因,需無涉及違法或刑事案件;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項目之應備文件,由主管機關視個案情形通知申請人檢附
最高30,000元
低收列冊證明、全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及除戶謄本、喪葬費用收據、入住機構證明、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繳費通知、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失蹤協尋證明、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證明、入獄服刑等相關證明文件、財產或存款帳戶遭強制執行、凍結等證明文件、申請相關福利或保險給付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就職通知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文案未列出明確申請期間及活動期間。部分救助項目未列出具體金額。主辦單位及地區為根據網址及檔案名稱推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