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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災害救助金

綜合津貼 新竹縣

【主辦單位】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內容簡介】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提供災害救助金,協助因水災、風災、震災、火災、爆炸或火山災害而生活受影響的縣民。救助項目包含死亡、失蹤、重傷、安遷及住屋淹水等,依不同情況提供每人或每戶 20,000 元至 200,000 元不等的補助。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新竹縣的受災民眾,應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備齊相關文件,向災害發生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新竹縣之民眾;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水災、風災(含颱風及龍捲風)、震災(含海嘯及土壤液化等)、火災、爆炸或火山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申請死亡救助者: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死亡;申請失蹤救助者:因災致行蹤不明;申請重傷救助者: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但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 15 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申請安遷救助者: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申請住戶淹水救助者:實際居住之住屋因水災淹水達 50 公分以上,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
・不可申請:已領取本縣縣民意外死亡保險理賠金 300,000 元者,不得重複領取死亡救助金;失蹤救助金發放後,發現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收回;因故意致自身或他人受災死亡、失蹤、重傷或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不得具領災害救助金;同一期間發生多種災害符合本標準及其他法規之救助規定者,就同一救助種類僅得擇一領取,不得重複具領
・死亡救助:每人 200,000 元
・失蹤救助:每人 200,000 元
・重傷救助:每人 100,000 元
・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 5 口為限,每人 20,000 元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淹水深度逾 50 公分以上,每戶最高 20,000 元
・申請方式:向災害發生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失蹤救助金於發放後,發現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收回

【金額/折扣】

最高200,000元

【期間】

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

【應備文件】

申請表、身分證影本、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災害證明文件(依申請項目不同)、死亡者: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失蹤者:失蹤證明及失蹤人口生還救助金繳回款之切結書、重傷者:重大傷病卡或醫師診斷重傷證明書及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自付醫療費超過 100,000 元之收據正本、安遷補助者:村(里)長開具之遷居證明、住屋淹水救助:村(里)長開具之居住事實證明、火災災害者:新竹縣政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正本、住屋受災相片 2 ~ 6 張(適用於安遷救助、住屋淹水救助、火災災害)

【聯絡方式】

電話:03-5518101 轉 3189|地址:30210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服務時間:8:00-12:00,13:00-17:00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為相對日期,依災害發生時間計算。

資料來源:https://social.hsinchu.gov.tw/News_Content.aspx?n=207&s=3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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