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社會處鄉親暨新住民服務科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為協助設籍前新住民及其家庭,提供社會救助及產婦嬰兒營養補助。這項福利旨在幫助遭遇急難變故的家庭,以及提供設籍前新住民產婦及嬰兒營養支持。急難救助項目包含喪葬、傷病及生活救助,依不同情況提供最高 1 萬元至 3 萬元不等的補助。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則每胎提供 1 萬元,雙胞胎以上每增加一胎再增給 1 萬元。申請對象主要為金門縣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實際居住於金門縣的設籍前新住民,並需符合相關財產及居住條件。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或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設籍金門縣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其配偶為設籍前新住民,且其在臺個人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金門縣當年度低收入戶標準,且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實際居住於金門縣之設籍前新住民,具本計畫第七點急難救助補助原則之一者,且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以上;設籍金門縣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其設籍前新住民產婦或嬰兒;設籍金門縣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其設籍前新住民婦女懷孕滿 20 週以上有死胎、自然流產或符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規定之人工流產者
・不可申請:設籍前新住民其家戶申請本縣急難救助,已獲補助者;相同急難事由,當年度申請本項救助以 1 次為限;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每胎已申請 1 次
・喪葬救助:最高補助 20,000 元;配偶為金門縣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負家庭主要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 30,000 元
・傷病救助:最高補助 20,000 元;配偶為金門縣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負家庭主要生計者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最高補助 30,000 元
・生活救助:最高補助 10,000 元;配偶為金門縣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 20,000 元
・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每胎補助 10,000 元;雙胞胎以上者,以增加之胎兒數,每胎增給 10,000 元
・申請方式:向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或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申請人均須親自簽名蓋章,他人無委託書或授權書而代為簽名蓋章者,涉偽造文書。如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除檢具代申請委託(授權)書,受委託人亦將以上內容詳告申請人。
最高30,000元
申請表及領據、申請人居留證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臺灣土地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全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申請醫療補助及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必備)、申請人最近 1 年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或蓋有入出境查驗章護照影本、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申請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醫藥費用收據正本及診斷證明書正本(申請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者)、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公立就業輔導機構開立之求職登記證明或就業輔導證明、領有失業給付證明等文件(申請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者)、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申請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蹤者)、服役證明影本(申請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在監證明影本(申請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申請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者)、法院強制執行文件或行政執行傳繳通知或相關執行命令(強制執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書面查詢結果(警示帳戶)或其他債務相關證明等文件(申請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者)、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相關證明等文件(申請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者)、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電訪暨家訪紀錄表(申請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者)、醫療院所開立之出生證明書或已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一般生產者)、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需明列懷孕週數及流產原因)(懷孕 20 週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電話:(082)318823分機62562|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3號
申請期間為急難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或分娩/流產/死產之日起 3 個月內,無明確日曆日期,故填 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