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針對設籍前新住民提供社會救助及產婦嬰兒營養補助。社會救助項目包含喪葬、傷病及生活救助,依不同情況最高可補助 10,000 元至 30,000 元,主要協助因戶內人口死亡、意外傷害、重病、負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或遭遇重大變故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則針對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設籍前新住民產婦或嬰兒,每胎補助 10,000 元,雙胞胎以上每增加 1 胎再增給 10,000 元。申請人需在急難事實發生或分娩、流產、死產之日起 3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或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或其配偶為設籍前新住民;實際居住於金門縣;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申請人個人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金門縣當年度低收入戶標準(此條件適用於配偶為金門縣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申請急難救助者,需符合本計畫第七點急難救助補助原則之一;申請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者,需為金門縣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者,若為懷孕滿 20 週以上有死胎、自然流產或符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規定之人工流產者
・不可申請:申請急難救助者,已獲金門縣急難救助者不得重複補助;申請急難救助者,相同急難事由當年度以申請 1 次為限;申請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者,每胎以申請 1 次為限
・喪葬救助:最高補助 20,000 元;配偶為金門縣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負家庭主要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 30,000 元
・傷病救助:最高補助 20,000 元;配偶為金門縣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負家庭主要生計者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最高補助 30,000 元
・生活救助:最高補助 10,000 元;配偶為金門縣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 20,000 元
・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每胎補助 10,000 元
・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雙胞胎以上者,每增加 1 胎增給 10,000 元
・申請方式:向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或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最高30,000元
申請表及領據、申請人居留證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臺灣土地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全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申請醫療補助及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必備)、申請人最近 1 年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或蓋有入出境查驗章護照影本、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急難救助第一項)、醫藥費用收據正本及診斷證明書正本(急難救助第二項)、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公立就業輔導機構開立之求職登記證明或就業輔導證明、領有失業給付證明等文件(急難救助第三項)、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急難救助第三項)、服役證明影本(急難救助第三項)、在監證明影本(急難救助第三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急難救助第三項)、法院強制執行文件或行政執行傳繳通知或相關執行命令、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書面查詢結果(警示帳戶)或其他債務相關證明等文件(急難救助第四項)、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相關證明等文件(急難救助第五項)、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電訪暨家訪紀錄表(急難救助第六項)、醫療院所開立之出生證明書或已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一般生產者)、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需明列懷孕週數及流產原因)(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懷孕 20 週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電話:(082) 318823 分機 62562|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 173 號
申請期間為急難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或分娩、自然流產或死產之日起 3 個月內,無明確日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