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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

綜合津貼 金門縣

【主辦單位】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內容簡介】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提供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旨在減輕符合資格的身心障礙者家庭的照顧負擔。此津貼每月發放 3,000 元,對象為設籍金門縣並實際居住的 12 歲至 65 歲身心障礙者,以及其 16 歲至 65 歲、未從事全時工作的照顧者。身心障礙者需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且經評估須他人照顧,並未入住機構或領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照顧者則需符合特定親屬關係且無其他無法工作之情事。申請人應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受照顧者年滿 12 歲,未滿 65 歲;受照顧者現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受照顧者未入住安養、養護或長照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含日間、夜間及全日型機構)、護理之家、呼吸照護病房等照護機構;受照顧者未申請居家服務、未領有政府發給住院看護補助及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服務補助者;受照顧者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如進入職場,從事全時工作,需經本府社工員評估為中度以上需求強度,須他人照顧者;照顧者年滿 16 歲,未滿 65 歲;照顧者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照顧者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縣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受照顧者設籍本縣連續滿 10 年;受照顧者曾設籍本縣且累積滿 10 年;受照顧者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須他人照顧;受照顧者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經本府社工員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中度以上需求強度,須他人照顧;照顧者與受照顧者關係為依社會救助法規定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照顧者與受照顧者關係為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照顧者與受照顧者關係為本款 1 目及 2 目所列親屬已殁或因疾病或其他因素(不包含工作)而無法照顧時,得以與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為照顧者
・不可申請:照顧者 25 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照顧者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照顧者罹患嚴重傷、病,必須 3 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照顧者婦女懷胎 6 個月以上至分娩後 2 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照顧者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者
・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每月 3,000 元
・申請方式: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同一受照顧者受數人照顧時,以照顧者一人請領本津貼為限;同一照顧者照顧數人時,亦同;且不得同時領取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金額/折扣】

3,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表、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受照顧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照顧者及受照顧者戶口名簿影本(可資證明彼此關係)、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受照顧者及照顧者職業保險、國民年金、每月工作時數紀錄或其他可資證明無全時工作之文件、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聯絡方式】

電話:082-318823#67500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

資料來源:https://social.kinmen.gov.tw/cp.aspx?n=A3F704E25195CDB4&s=7B3DCC1528F2E4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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