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為協助失業被保險人跨區域就業,提供求職交通、異地就業交通、搬遷及租屋等多項補助。本津貼旨在鼓勵失業勞工前往距離原居住地 30 公里以外的地區工作,或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提供求職交通補助,減輕其因就業所需負擔的交通、搬家及租屋費用。申請人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並依各項補助規定,於事件發生後 90 日內提出申請,最長可領取 12 個月。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非自願性離職;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不可申請:申請搬遷、租屋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者,為雇主、事業單位負責人、房屋出租人或所有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申請搬遷、租屋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者,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負責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 1 年再受僱者;申請求職交通補助金者,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次日起 7 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求職交通補助金:每人每次 500 元,特殊情形最高 1,250 元,每年度合併領取以 4 次為限。申請對象為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或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未滿 50 公里者,每月 1,000 元;距離 50 公里以上未滿 70 公里者,每月 2,000 元;距離 70 公里以上者,每月 3,000 元。最長發給 12 個月。申請對象須連續 30 日受僱於同一雇主,且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並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
・搬遷補助金:依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 30,000 元。申請對象須連續 30 日受僱於同一雇主,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並有居住事實,且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內
・租屋補助金: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 60 % 核實發給,每月最高 5,000 元,最長 12 個月。申請對象須連續 30 日受僱於同一雇主,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且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內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與租屋補助金合併領取期間以 12 個月為限
・申請方式: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補助期間一個月以 30 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 20 日而未滿 30 日者,以一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