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推出「金門縣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旨在為實際居住於金門縣、尚未取得戶籍的新住民提供多元社會福利。本計畫主要包含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產婦與嬰兒營養補助三大項目。符合資格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配偶,可申請醫療及營養補助;所有符合急難救助原則的設籍前新住民,不論是否為低收或中低收,皆可申請急難救助。各項補助皆有其特定的申請條件、金額上限及應備文件,申請人需在相關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實際居住於金門縣之設籍前新住民;設籍前新住民係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喪偶或離婚且單獨取得子女監護權者;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其配偶為設籍前新住民者,且在臺個人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本縣當年度低收入戶標準;具本計畫急難救助補助原則之一者
・不可申請:設籍前新住民其家戶申請本縣急難救助,已獲補助者(情形特殊經查確有再予救助之必要者除外);相同急難事由,當年度已申請急難救助者(情形特殊經查確有再予救助之必要者除外)
・醫療補助:補助全民健康保險就醫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每次最高補助30,000 元
・醫療補助(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醫療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80 %
・急難救助(喪葬救助):最高補助20,000 元
・急難救助(喪葬救助,配偶為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負家庭主要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30,000 元
・急難救助(傷病救助):最高補助20,000 元
・急難救助(傷病救助,配偶為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負家庭主要生計者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最高補助30,000 元
・急難救助(生活救助):最高補助10,000 元
・急難救助(生活救助,配偶為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20,000 元
・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每胎補助10,000 元
・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雙胞胎以上):每增加1胎增給10,000 元
・申請方式:向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或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申請時間:分娩、自然流產或死產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醫療補助不補助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項目;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每胎以申請1次為限
最高30,000元
申請表及領據、申請人居留證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臺灣土地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全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申請醫療補助及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必備)、申請人最近1年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或蓋有入出境查驗章護照影本、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申請急難救助之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醫藥費用收據正本及診斷證明書正本(申請急難救助之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者)、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公立就業輔導機構開立之求職登記證明或就業輔導證明、領有失業給付證明等文件(申請急難救助之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者)、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申請急難救助之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蹤者)、服役證明影本(申請急難救助之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在監證明影本(申請急難救助之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申請急難救助者)、法院強制執行文件或行政執行傳繳通知或相關執行命令(強制執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書面查詢結果(警示帳戶)或其他債務相關證明等文件(申請急難救助之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者)、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相關證明等文件(申請急難救助之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者)、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電訪暨家訪紀錄表(申請急難救助之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一般生產者:醫療院所開立之出生證明書或已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申請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之一般生產者)、懷孕20週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需明列懷孕週數及流產原因)(申請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之懷孕20週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電話:(082) 318823 分機 62562|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3號
申請期間為事件發生後3個月內,非固定日曆期間。
資料來源:https://social.kinmen.gov.tw/Content_List.aspx?n=81A09B86DAF7E6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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