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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社會住宅申請資格與分級租金補貼

居住生活 臺北市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內容簡介】

・臺北市政府提供社會住宅及分級租金補貼,協助符合資格的市民解決居住問題。申請人須為成年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或就學就業於臺北市,並符合家庭年所得、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及不動產持有等限制。成功申請者可承租社會住宅,租期最長 3 年,特殊身分者總租期可延長至 12 年。此外,符合特定所得條件的承租戶還可享有分級租金補貼,依家庭所得與人口數計算實付租金。申請時需備妥戶籍資料、財稅清單等文件,並透過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等管道查詢招租資訊及辦理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須在本市設有戶籍或未在本市設籍但在本市就學、就業;申請時家庭成員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50%分位點(114年度為180萬元)以下;家庭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不得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114年度為每月71,327元);家庭成員均無位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之自有住宅;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現值總額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限額(即943萬元以下);家庭成員目前均無承租本市國宅、社會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承租入住時,除依社宅招租公告規定可享有分級租金補貼外,不得再領有本局其他之住宅租金補貼;社宅簽約前,已申請等候承租本市國宅、平價住宅或社會住宅者,須放棄候租(補)資格;社宅簽約前,已透過本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租賃房屋,需出具該計畫房屋之退租證明文件;同一家庭成員以申請1戶為限,配偶分戶者亦同;申請人僅得選擇一種房型及身分提出申請;已申請列入家庭人口數之其他家庭成員不得再另案分用
・不可申請:於本市社宅簽約入住後
・社會住宅承租:每次租期最長 3 年,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申請續租,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 6 年
・特殊情形身分保障戶承租:續租時仍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總租期得延長 12 年
・社會住宅分級租金補貼:承租戶設籍於本市且家庭年所得在40%分位點(114年度為156萬元)以下者可申請
・社會住宅分級租金補貼:依家庭年所得及人口數(含胎兒數)計算平均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據以對應分級租金標準之所得級距,並依所申請房型及所得級距對應出實付租金
・社會住宅分級租金補貼:承租人家庭年所得高於本市4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或承租人未設籍於本市者,不予補貼,以定價計收租金
・申請方式:可至安心樂租網之申請中心登錄申租資料,或洽都市發展局南門辦公室、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公室
・注意事項:社宅不得轉租、分租、出借或供三親等親屬以外之人居住使用,或變更為非居住使用

【金額/折扣】

156萬元

【應備文件】

申請書、全戶戶籍資料(申請日前1年內之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配偶或申請人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的配偶如未設籍於同一戶,應另檢具該配偶之戶籍謄本、單親且育有18歲以下子女(限申請人)身分者,戶籍謄本記事應含括婚姻存續狀態及子女監護權歸屬、同性伴侶卡或經戶政事務所註記同性伴侶之公文、家庭成員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家庭成員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日前1年內)(112年(含)出生者可免檢附)、切結書

【聯絡方式】

電話:(02) 27208889 轉 6975、6976 (其他特殊情形身分諮詢)|地址: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4巷50號1樓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公室)

【注意事項】

本頁面為常見問題,未提供具體招租公告的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家庭年所得限制與平均每人每月所得限制為114年度標準,未來年度可能變動。不動產限額為943萬元,為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限額。

資料來源:https://rent.thurc.org.taipei/rental/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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