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為協助縣內青年創業及扶植中小企業發展,推出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此貸款分為兩類,第一類最高可貸 1,500,000 元,第二類最高可貸 750,000 元,最長貸款期限為 7 年。資金可用於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作為營運週轉金。申請對象包括符合經濟部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在澎湖縣登記的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以及設籍澎湖縣、年齡介於 18 至 45 歲、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課程達 20 小時以上且事業體設立未滿五年的中華民國國民。申請人需向合作金融機構提交申請,經審查通過後核貸。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申請人為第一類:符合經濟部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且依公司法、有限合夥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於澎湖縣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申請人為第二類:設籍於澎湖縣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 18 歲至 45 歲(含)以下,且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課程達 20 小時以上或相關計畫,且其事業體設立未滿五年,並於申請時須於澎湖縣完成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
・不可申請:申請人所營事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經營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者;申請人或其負責人已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列為催收呆帳戶;申請人或其負責人有票信拒往紀錄;申請人或其負責人票信經公告拒往尚未解除;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違反商業會計法或刑法尚在訴訟中;申請人或其負責人有貸款未繳遭法院查封情事;申請人或負責人已依本要點重複申請,且非該要點第四項之經營正常且信用良好;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逾期列管戶;申請人或其負責人或保證人之債務(含從債務)有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等情形之一;違反本貸款之要點;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不予核貸;屬國內外公司分支機構;申請人或其負責人或其配偶為協商成立、經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之註記戶,且尚有相關註記錄者
・第一類貸款:最高 1,500,000 元,貸款期限最長 7 年(含本金寬限期最長 2 年),用途限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支應營運週轉金
・第二類貸款:最高 750,000 元,貸款期限最長 7 年(含本金寬限期最長 2 年),用途限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支應營運週轉金
・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 1.45 % 機動計息為上限
・信用保證:保證成數 9 成
・申請方式:向合作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申請人應於收受核定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辦貸款,展延期限為三個月,以一次為限
・貸款用途限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支應營運週轉金;同一申請人以一次貸款為限,但前次貸款還清且經營正常、債信良好者可再次申請;承貸金融機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信用保證手續費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以外的任何額外費用;申請人檢具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已發給之核定通知書,並追回已核准貸款金額
最高1,500,000元
貸款申請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事業計畫書(申請第一類貸款者免附)、切結書、公司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請人及負責人於申請本貸款前一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製造業者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申請第二類貸款者免附)、最近一期完稅證明(申請第二類貸款者免附)
電話:1999|地址: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申請期間未明確列出,本要點為常態性實施辦法。網頁底部聯絡電話 1999 為洽詢業務總機,06-9274400 為系統相關問題。附件中的申請表(附件2)提及的「第三類」申請人已於最新修正要點中刪除,本抽取內容以最新要點為準。
資料來源:https://law.penghu.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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