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為加強照顧罹患癌症及罕見疾病的重大傷病病患,提供慰問金及健康保險費補助。設籍澎湖縣滿 2 年以上,且經確診罹患癌症或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居民,或符合重大傷病資格的 6 歲以下幼兒,以及在本縣出生且父或母一方設籍 2 年以上的嬰兒,皆可申請。慰問金每人每年最高可領 20,000 元,健保費則依實際支付金額補助,最高以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第二目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為限。申請人可至各鄉市公所或澎湖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本縣滿 2 年以上確定罹患癌症;設籍本縣滿 2 年以上罹患衛生福利部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第三十類罕見疾病之居民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凡本縣取得重大傷病資格之幼兒(6 歲以下);在本縣出生設籍,且父或母有一方設籍本縣達 2 年以上持有證明之嬰兒(不受設籍 2 年以上之限制)
・不可申請:已申領本縣重大傷病婦女生活補助費者
・慰問金:每人每年上限 20,000 元
・健保補助:每月依實際支付金額補助,最高以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第二目保險對象自付之保險費金額為限
・申請方式:各鄉市公所、澎湖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注意事項:除籍後當年度申請案件需自除籍日起算 3 個月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若保費已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補助者,本府不再予以補助,惟未達本款補助最高限額者,其差額得由本府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