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勞工處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順利重返職場,並鼓勵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提供多項補助。這些補助包含職能復健津貼、輔助設施補助及事業單位僱用補助。職能復健津貼旨在鼓勵職災勞工參與職能復健訓練,每日給付 571.8 元,最長可領 180 日。輔助設施補助則協助雇主為職災勞工提供必要的輔助設施,每位職災勞工最高可獲 20 萬元。此外,為鼓勵事業單位僱用符合失能程度的職災勞工,政府提供僱用補助,依職災勞工的失能等級及僱用單位類型,每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30 % 至 70 % 計算發給,同一職災事故合計最長可領 12 個月。申請者需備妥相關文件,透過郵寄或臨櫃方式向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職能復健津貼者:為職業災害勞工,且於認可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之醫療機構或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完成職能復健強化訓練;申請輔助設施補助者:為雇主,且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復工計畫或評估報告書,提供職災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申請事業單位僱用補助者:為事業單位,且僱用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3 條失能程度,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並繼續僱用該職災勞工滿 6 個月;申請事業單位僱用補助者:受僱勞工非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
・職能復健津貼:114 年度每日給付數額 571.8 元,發給日數以 180 日為限
・輔助設施補助: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職業災害事故,補助總金額以 200,000 元為限
・事業單位僱用補助(原事業單位):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或失能診斷日起 6 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 30 ~ 50 計算發給
・事業單位僱用補助(新事業單位):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受僱之日或失能診斷日起 6 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 50 ~ 70 計算發給
・事業單位僱用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 12 個月(2 次)為限
・申請方式:郵寄、臨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