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勞動部推動「五五就業促進獎勵及職場支持輔導費」計畫,旨在活化中高齡及高齡勞動力,鼓勵年滿 55 歲以上或年滿 45 歲以上依法退休且離開職場連續達 3 個月以上的勞工重返職場。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符合資格的勞工,全時工作者每受僱滿 90 日可領取 30,000 元的就業獎勵,部分工時者則為 15,000 元,每人最高可領取 2 次。同時,鼓勵事業單位積極進用,雇主僱用經推介的勞工並提供友善協助方案,每連續僱用滿 30 日可獲 3,000 元的職場支持輔導費,同一雇主每年最高可領 300,000 元。申請人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或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勞工就業獎勵**:;年滿 55 歲以上,或年滿 45 歲以上依法退休者(依法退休指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公務人員退休金、教職員退休金、勞工退休金、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退伍金)或公營事業退休金);離開職場連續達 3 個月以上;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或至主辦機關指定資訊系統報名參加;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與雇主成立不定期之勞動契約;每月工資達全時工作者不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數額,或部分工時工作者不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 1/2;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非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未有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於同一雇主或同一負責人之其他事業單位之情形;**雇主職場支持輔導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勞工;與該勞工成立不定期之勞動契約;該勞工每月工資達全時工作者不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數額,或部分工時工作者不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 1/2;依法為該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提供勞工下列之一之友善協助方案:專屬教育訓練教材、彈性調整工作時間、家庭照顧協助措施或補助、每星期至少一次心理諮詢或關懷措施、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之友善協助方案;申請輔導費之勞工非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未實施減班休息或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之情事;未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不可申請:**勞工就業獎勵**:;已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已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已領取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已領取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之再就業獎勵;已領取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之就業獎勵;已領取政府機關所定其他性質相同之補助、津貼或獎勵;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僅得擇一申請就業獎勵;**雇主職場支持輔導費**:;已領取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之雇主工時調整獎勵;已領取政府機關所定其他性質相同之補助、津貼或獎勵;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同一勞工,或同一勞工於同一雇主或同一負責人之其他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
・**勞工就業獎勵**:
・全時工作者:每次 30,000 元,每人最高發給 2 次
・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次 15,000 元,每人最高發給 2 次
・若請假致實際獲致工資數額低於獎勵金額,則按其實際獲致工資數額發給
・**雇主職場支持輔導費**:
・每連續僱用年資未滿一年之勞工滿 30 日:每人補助雇主 3,000 元
・同一雇主每年最高核發 300,000 元
・補助人數上限:第一次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 30 %(不足 1 人以 1 人計);勞工保險投保人數為 10 人以下者,最多補助 3 人
・若勞工實際獲致工資數額低於 3,000 元,依其實際獲致工資數額發給雇主
・申請方式:勞工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或至主辦機關指定資訊系統報名參加;雇主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至主辦機關指定資訊系統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勞工連續受僱同一雇主每滿 9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申請;雇主僱用勞工每連續僱用滿 9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申請
・注意事項:未檢齊規定文件,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勞工或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不實請領或溢領者,應返還已發給款項,情節重大者得停止補助 2 年
最高300,000元
**勞工就業獎勵**:、就業獎勵申請書、領取收據、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工資證明文件影本、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其他經主辦機關規定之文件、**雇主職場支持輔導費**:、職場支持輔導費申請書、領取收據、僱用名冊、工資清冊、出勤紀錄、僱用勞工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提供友善協助方案之佐證資料、職場支持輔導計畫書之核定函、其他經主辦機關規定之文件
文案為「實施要點修正規定」,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或活動起訖日期,應為常態性或持續性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