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桃園市政府為鼓勵中高齡及高齡勞工重返職場,推出「五五就業促進獎勵」。本獎勵針對年滿 55 歲以上,或年滿 45 歲以上依法退休,且離開職場三個月以上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受僱同一雇主連續滿 90 日,全時工作者每次可領取 30,000 元,部分工時者每次可領取 15,000 元,每人最多可領 2 次。申請人需在每次受僱滿 90 日的次日起 90 日內,向原推介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離開職場三個月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受僱同一雇主連續滿 90 日;與雇主成立不定期契約;非為雇主(含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未有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於同一雇主或同一負責人之其他事業單位之情形;全時工作者,每月工資不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數額;或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月工資不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 1/2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年滿 55 歲(含)以上者;年滿 45 歲(含)以上依法退休者
・不可申請:已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已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已領取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已領取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之再就業獎勵;已領取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之就業獎勵;已領取政府機關所定其他性質相同之補助、津貼或獎勵
・全時工作者就業獎勵:每次 30,000 元,最多發給 2 次
・部分工時工作者就業獎勵:每次 15,000 元,最多發給 2 次
・若請假致任一月工資未達每月工資基準,且 90 日實際獲致工資數額低於獎勵金額,則以實際獲致工資數額發給
・申請方式:向原推介就業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須於連續受僱每滿 9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請領逾期期間之獎勵
最高30,000元
連續受僱每滿 9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
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影本、工資證明文件影本、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