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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臨時工作津貼計畫

綜合津貼 桃園市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提供臨時工作津貼計畫,旨在協助符合資格的失業求職者,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至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從事臨時性工作,以習得技能並增加再就業能力。此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可領取 6 個月。申請者需經就業諮詢,並在求職登記日起 14 日內未能推介就業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且符合特定身分條件,即可向轄區就業中心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於求職登記日起 14 日內未能推介就業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者;無工作且無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等規定所稱法定負責人身分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失業被保險人(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長期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外籍配偶;大陸地區配偶;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二度就業婦女;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保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且符合以下任一資格:/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資格/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資格/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不可申請: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用人單位通知本處停止其臨時性工作;原從事之臨時性工作終止後,拒絕本處指派之其他臨時性工作;拒絕本處推介就業;因不實領取經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 2 年內
・臨時工作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 6 個月
・勞健保費補助:用人單位所需負擔之勞、健保費由本處補助
・申請方式:向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轄區就業中心辦理求職登記及就業諮詢
・注意事項:臨時工作之人員與用人單位間屬於公法救助關係,非屬一般勞雇關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津貼領取者經撤銷或廢止時,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

【應備文件】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同意代為查詢勞保資料委託書、目前無工作證明或切結書、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身分別證明文件(依身分別提供,例如: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文件影本、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文件影本、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正本、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文件、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證明文件影本、家庭暴力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出監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切結書)、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若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等)、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若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核定公文影本(若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核定公文影本(若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等)

【聯絡方式】

電話:03-3322101 分機8014-8018|地址:330066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00至5:00

【注意事項】

實際臨時工作內容由用人單位提供並經就業服務機構核定,頁面未列出具體工作項目。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在文案中未提供明確的起訖日期,僅說明個人最長領取期間為 6 個月。

資料來源:https://oes.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8473&s=980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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