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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桃園「有頭鹿」職能訓練場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財經金融 桃園市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為提升照顧服務產業專業人力,推出「115 年度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鼓勵年滿 16 歲以上、具中華民國國籍或特定身分(如新住民、跨國人口販運被害人等)的失業、待業或在職勞工參加。本計畫提供照顧服務員專業訓練課程,包含學科與術科,旨在培養學員具備照顧服務技能。學員完成訓練並經考核及格後,可依其資格獲得訓練費用全額、80 %或 50 %的補助,完成網路課程後隨班附讀者則補助 60 %。申請者需通過筆試及口試甄選,特定對象如非自願離職者、特定對象、新住民、性侵害被害人或高齡者可獲總成績加權 3 %。本計畫旨在協助學員取得照顧服務員資格,促進其在長期照顧產業的就業。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16 歲(含)以上;於開訓日具備下列身分之一: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具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具中華民國國籍;新住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或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或符合前述規定,且已依法獲准在臺灣地區定居或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3 項、第 4 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3 項、第 4 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不可申請: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以失業者身分參訓者;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 180 日內;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1 年內;重複參加相同班名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前 3 年內;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2 年內,已有 2 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限內離訓);已參加本處、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其他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計畫,且訓練期間同時以失業者身分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者(非自願離職者不在此限);已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或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者(訓練費用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繳回)
・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費用:符合全額補助資格且成績及格者,全額補助
・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費用:不符合全額補助資格但成績及格者,補助 80 %,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費用:成績不及格者,依前述補助標準補助 50 %
・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費用:完成網路課程後隨班附讀者,依前述補助標準補助 60 %(五分之三)
・在職勞工參加本計畫之補助金額:納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相關計畫補助額度內計算,如額度用盡,即不予補助
・申請方式:向經核定之訓練單位報名,並依其公告之報名方式與日期辦理。學員需參加筆試及口試甄選,總成績達 60 分以上始得錄訓
・注意事項:參訓學員於參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須配合本處、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或訓練單位辦理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應備文件】

訓練計畫受訓學員基本資料卡、報名參訓切結書、符合參訓資格之證明文件(錄訓報到時出示)、符合全額補助訓練費用之參訓者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若申請全額補助)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未在本文中明確列出針對個人的固定日期,需依各訓練單位公告。個人訓練費用單價由訓練單位依本處核定,本文未列出具體金額。應備文件中的「符合參訓資格之證明文件」及「符合全額補助訓練費用之參訓者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未在本文中詳列。

資料來源:https://ws.tycg.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TA0L3JlbGZpbGUvMTI0ODEvMjUxNC9mNThkNWVhYy1iMzkyLTRmZGYtOTY0Ny0yYjBlNzY2NDJlMTEucGRm&n=MTE15bm05bqm54Wn6aGn5pyN5YuZ5ZOh5bCI54%2bt6KiT57e06KiI55WrLnBkZg%3d%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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