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本文件詳細說明勞動部提供的多項就業保險給付,旨在協助非自願離職勞工、參與職業訓練者、育嬰留職停薪者及其眷屬。主要福利包含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裁減續保以及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這些給付旨在提供經濟支持,並鼓勵勞工積極尋職或提升技能。申請人需符合非自願離職、具備一定就業保險年資、有工作能力及意願等基本條件,並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認定。各項給付有其獨立的資格與金額規定,由勞工保險局負責核發。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非自願離職(指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或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離職退保當日前 3 年內,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具備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不可申請:失業期間另有工作,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針對失業給付);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針對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因傷病致失能並經醫師診斷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針對失業給付);申請失業(再)認定時已出境,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針對失業給付);具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等法定負責人身分(但申請人得檢具證明該單位為非營利事業,或該單位已無從事事業經營,或告知工作收入,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認)(針對失業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先行請領失業給付者,不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受訓期間另有工作者,不得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請領失業給付者,再受僱於原單位任職之就業保險年資,不論其回任原單位所擔任之職務性質,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有工作者、參加職業訓練領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於農會參加農保者、領取勞工保險或職災保險傷病給付期間,不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 6 個月;離職退保時已年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 9 個月;按離職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發給;有受扶養無工作收入之眷屬,每 1 人加給 10 %給付,最多計至 20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對象:非自願離職且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最長發給 6 個月;每月按離職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發給;有受扶養無工作收入之眷屬,每 1 人加給 10 %津貼,最多計至 20 %;訓練期間未滿 30 日者,10 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 30 小時者,發放半個月;20 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 60 小時者,發放 1 個月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對象: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 條規定之眷屬或第 6 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按月全額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不包括補充保險費);最長補助 6 個月;離職退保時已年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可補助 9 個月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對象: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 3 個月以上者;按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以最後一次失業給付金額為基礎)之 50 %,一次發給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對象: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子女滿 3 歲前,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按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計算,按月發給;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 6 個月;自 2021/07/01 起政府加發 20 %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無須另行申請
・請領失業給付者裁減續保:對象:參加勞保年資合計已滿 15 年以上,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條件,而被投保單位裁減資遣之人員;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應在離職當日辦理續保手續,如因故未及於離職當日辦理續保,應於離職退保當日起 2 年內辦理
・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對象:失業勞工;勞動部每年配合學校開學於 2 月及 9 月受理申請(每學期受理期間依勞動部公告為準)
・申請方式: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可利用行動電話認證、自然人憑證或虛擬勞保憑證線上申請,或書面申請(郵寄或親自送件)
・重要時間點:勞保局收到失業給付案件後,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於 10 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 3 至 5 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每年 2 月及 9 月受理申請
・注意事項:申請失業給付者應於非自願離職退保後 2 年內辦理;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給付末日之翌日起 2 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請求權時效自「再就業並參加就業保險滿 3 個月」之翌日起算,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匯款帳戶與請領失業給付之帳戶相同者免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扶養無工作收入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子女者需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扶養身心障礙子女者需檢附)、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失業再認定者)、出生證明文件(分娩日起 30 日內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日起 30 日內提出)、醫療機構加註應休養或暫時無法工作之期間逾 30 日之相關證明文件(因傷病診療而提出)
電話:勞工保險局 (02) 2396-1266 轉 2862 (失業給付、職訓津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健保費補助);(02) 2396-1266 轉 2866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02) 2396-1266 分機 3111 (裁減續保諮詢);(02) 2396-1266 分機 7002 (裁減續保實際加保);中央健康保險署 0800-030-598 (健保問題);勞動部勞工諮詢專線 1955 (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地址:100232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 段 4 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收(書面申請郵寄地址)|服務時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職訓推介單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8 時至 12 時,下午 13 時至 17 時
文案為就業保險給付的綜合說明,包含多項子福利。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未提供整體性日期,各子福利有其個別申請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