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
・農業部為鼓勵屏東縣恆春半島地區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人,積極移除入侵的銀合歡,並配合獎勵造林政策進行復育,避免銀合歡再次生長,特別訂定本補助要點。補助對象為符合資格的私有土地、原住民保留地或國有、公有出租造林地的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人。補助金額依銀合歡覆蓋率或株數比例而定,每公頃最高可補助 160,000 元。申請人需於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間,向指定受理機關提出申請,並於當年度 10 月 15 日前完成移除作業。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土地位於屏東縣恆春鎮、滿州鄉、車城鄉、牡丹鄉、枋山鄉及獅子鄉轄區內;土地為私有土地、原住民保留地,或國、公有土地出租之造林地;符合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條件;銀合歡之覆蓋率或株數所占比例達 20 %以上;當年度已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規定申請獎勵造林獲受理,或同時提出申請;為私有土地、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人,或國、公有土地出租造林地之合法使用人
・不可申請:於 2023 年至 2024 年間,已向林業保育署屏東分署或屏東縣政府申請並領取銀合歡收購費用;2025/08/17 以前申請核准之獎勵造林案件,其土地區域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銀合歡移除補助:覆蓋率或株數所占比例達 80 %以上者,每公頃補助 160,000 元
・銀合歡移除補助:覆蓋率或株數所占比例達 50 %以上、未滿 80 %者,每公頃補助 120,000 元
・銀合歡移除補助:覆蓋率或株數所占比例達 20 %以上、未滿 50 %者,每公頃補助 80,000 元
・銀合歡移除補助:申請土地區域面積不足 1 公頃者,其補助金額按面積比例計算
・申請方式:林業保育署經管之國有土地出租造林地,向申請土地區域所在地之屏東分署工作站提出申請;公有土地出租造林地、私有土地、原住民保留地,向申請土地區域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申請案件經初審合格者,申請人應於當年度 10/15 前完成銀合歡移除;2026 年及 2027 年申請案件,完成移除期限可申請展延至次年 04/30
・注意事項:申請應備文件不全者,受理機關(單位)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若提供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文件或以詐欺等不正當方式申請,將不予核准或撤銷廢止,並需返還補助金
最高160,000元
申請:每年 01/01 ~ 06/30;活動:每年 10/15 前完成移除
申請書、申請人之身分或登記、設立證明文件、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受理機關得以電腦查詢者免附)、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申請土地區域已獲受理之獎勵造林申請書暨計畫書影本
文案未提供承辦單位之聯絡電話及地址。活動期間的「每年 10/15 前完成移除」是活動完成的截止日期,非起訖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