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提供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醫療費用補助,旨在協助設籍新竹市、未滿 18 歲且遭遇困境的兒童及少年。補助項目包含每月生活扶助金(金額依衛福部公告)以及多項醫療費用補助,如住院、看護、療育訓練、早產兒醫療、愛滋病毒預防性投藥等,部分項目每年最高補助 300,000 元,療育訓練每月最高 4,000 元。申請人需符合家庭收入及財產標準,並依其困境類別(如中低收入戶、單親、身心障礙家庭等)或醫療需求(如發展遲緩、罕見疾病等)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備妥申請表、財稅資料、郵局存簿影本及相關醫療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或於中華民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而實際居住新竹市一個月以上;未滿 18 歲兒童或少年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符合生活扶助申請條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 1.5 倍/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中低收入戶之當年度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任一情形:/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少年/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其他經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需經各區公所函報本府核准)/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服刑中,另一方無力撫育/父母、養父母離異且未同戶籍或同住,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單親扶養非婚生子女/父母、養父母一方領有重大傷病證明或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而另一方為照顧配偶,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本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本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由法院責付,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父母、養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皆確因其他事由致無力撫育,並經各區公所函報本府核准;**符合醫療費用補助申請條件之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 6 歲之兒童/發展遲緩兒童/早產兒/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其他經本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不可申請:申請生活扶助者已核列本市低收入戶或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死亡;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居住本市;申請生活扶助者,補助對象之扶養義務人結婚;因案入獄;領有生活扶助金者,年滿 15 歲或國中畢業,未繼續升學或未接受職業訓練;入住安置機構;生活扶助金未真正用於照顧受補助人;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補助;提供不實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所需資料;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生活扶助金或醫療補助費用;其他原因喪失補助資格
・生活扶助金:每人每月補助標準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金額為準
・醫療費用補助(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合計每年最高補助 300,000 元
・醫療費用補助(看護費用):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1,500 元
・醫療費用補助(看護費用):中低收入戶及其他補助對象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750 元
・醫療費用補助(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規定補助之費用為限
・醫療費用補助(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醫療費用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療育訓練費,未滿 18 歲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4,000 元
・醫療費用補助(經醫師鑑定,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每年最高補助 300,000 元
・醫療費用補助(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每年最高補助 300,000 元
・醫療費用補助(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每一療程最高補助 30,000 元
・醫療費用補助(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如臨時、重大、急迫醫療需求或非自願性住非健保床之差額、經診斷必要性醫療但健保不給付之藥費):每年最高補助 300,000 元
・醫療費用補助(兒童及少年未投保、中斷投保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每名兒童及少年補助以 1 次為限
・醫療費用補助(依第六條第六款至第十款規定申請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補助 75 %
・醫療費用補助(依第六條第六款至第十款規定申請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以上未達 3 倍):補助 50 %
・醫療費用補助(依第六條第六款至第十款規定申請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3 倍以上未達 4 倍):補助 25 %
・醫療費用補助(依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者):全額補助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申復不服審核結果,得於收受核定通知函翌日起 30 日內提出
・注意事項:受補助人如有特殊情形無法提供郵局帳戶者,補助費用改撥入兒童或少年之父、母、實際照顧者之郵局帳戶內,或由本府開立支票
最高300,000元
申請表、家庭核列人口最近一年經稅捐機關核定之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可書面同意由區公所登錄資訊系統統一查調)、家庭應計算人口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三個月內頁影本、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另檢附健保卡影本、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自付費用及看護支出費用之收據正本及支付明細,併同醫師診斷確有醫療或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證明、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生活扶助金的具體金額依衛生福利部公告為準,文案未列出。本辦法修正條文自 2026/02/25 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https://law.hccg.gov.tw/LawContent.aspx?id=FL08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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