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修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調降街頭藝人證照及換、補證費用。其中,身心障礙者或低收入戶可憑相關證明文件,免繳新臺幣 200 元的證照費,以及新臺幣 100 元的換、補證費用。此修正旨在提升新竹市藝文普及率,鼓勵更多民眾參與藝文活動,豐富公共空間的人文風貌。申請資格為年滿 16 歲以上之本國或外國藝文工作者個人或團體,未具完全行為能力者需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於新竹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者;申請核發街頭藝人證者;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本國或外國藝文工作者個人或團體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符合身心障礙資格者;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
・街頭藝人證照費:免繳(原價 200 元)
・街頭藝人換、補證費:免繳(原價 100 元)
・申請方式:向新竹市政府申請核發街頭藝人證
・重要時間點:證照有效期限為 2 年,期限屆滿前 90 日可申請延長,至多以 2 次為限
・注意事項:本辦法自 2026/04/13 起生效
最高200元
申請:2026/04/13 至(無公告截止);活動:2026/04/13 至(無公告截止)
相關證明文件(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資格證明)、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未具完全行為能力者)
資料來源:https://law.hccg.gov.tw/Download.ashx?FileID=2068&id=FL054825&typ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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