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
・此法案旨在鼓勵農民為老年生活儲蓄,提升退休農民的生活品質,穩定農村社會並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符合資格的農民每月提繳一定比例的退休金,政府(農業部)也會提撥相對應的金額至農民的個人退休金專戶。農民可在年滿 65 歲時開始按月領取退休金,或在符合特定身心障礙條件時提前領取。此制度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負責收支管理,勞動基金運用局負責基金運用,確保農民退休生活有所保障。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未滿 65 歲;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且未領取軍人保險以外之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並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5 條之 1 規定參加農民健康保險/首次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時,年齡在 50 歲(含)以下,且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之退休俸或退伍金(已具領取資格而尚未領取者不在此限)
・不可申請:於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雇主已依法為其提繳職業退休金連續達 6 個月
・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與農業部每月共同提繳,農民負擔 40 %,農業部負擔 60 %
・提繳金額:以每月基本工資 2 倍為計算基礎,農民可選擇 10 % 範圍內的提繳比率(限整數)
・退休金領取:年滿 65 歲起按月領取,金額依個人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計算,並參考年金生命表及利率發給
・收益保障:基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 2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不足部分由國庫補足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或漁會提出申請
・農民可於每年 5 月或 11 月向農會或漁會申請調整提繳比率;勞工保險局將於收到申請次月起發給退休金;繼承人或指定請領人應於符合請領資格之日起 10 年內提出申請,逾期喪失請領資格;農民退休儲金及請領權利,不得作為轉讓、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農民可持勞工保險局核發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農民退休儲金專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頁面為法律條文,非直接申請入口。實際申請表格及應備文件由勞工保險局另行規定,本條例中未詳列。本福利為常態性退休儲金制度,無明確的整體申請或活動起訖日期。
資料來源:https://law.moa.gov.tw/EngLawContent.aspx?lan=E&id=543&kwStr=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