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協助弱勢失業勞工就業,並提高雇主僱用意願,推出雇主僱用獎助措施。符合資格的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只要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僱用經推介的特定失業勞工滿 30 日,即可申請此獎助。獎助金額依勞工身分別而異,每月最高可達 15,000 元,最長可領取 12 個月。雇主需在僱用滿 30 日後的 90 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不包括政治團體);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雇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就業諮詢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雇主須連續僱用勞工滿 30 日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勞工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勞工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且為下列任一特定對象:/高齡者/年滿 45 歲至 65 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僱用獎助金:依勞工身分別發給,最長 12 個月
・高齡者僱用獎助:按月計酬每人每月 15,000 元;按月計酬以外每人每小時 80 元,每月最高 15,000 元
・年滿 45 歲至 65 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及長期失業者僱用獎助:按月計酬每人每月 13,000 元;按月計酬以外每人每小時 70 元,每月最高 13,000 元
・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及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僱用獎助:按月計酬每人每月 11,000 元;按月計酬以外每人每小時 60 元,每月最高 11,000 元
・失業期間連續 3 個月以上者僱用獎助:按月計酬每人每月 9,000 元;按月計酬以外每人每小時 50 元,每月最高 9,000 元
・申請方式: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就業諮詢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並於僱用滿 30 日之日起 90 日內提出申請
最高15,000元
電話:02-77335388|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假日)08:30 ~ 18:30
申請期間及活動期間未提供明確日曆日期,僅說明申請時程為僱用勞工滿 30 日之日起 90 日內,獎助期限最長 12 個月。文案未列出應備文件。
資料來源:https://job.taiwanjobs.gov.tw/Internet/special2/care/List.aspx?uk=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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