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勞動部為協助具有就業意願與需求的新住民順利就業,訂定本作業要點。本要點提供多項就業促進補助,包括臨時工作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僱用獎助(針對雇主)及求職交通補助金。新住民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推介後,依不同條件可申請相關津貼或獎助。雇主僱用符合資格的新住民也可獲得獎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新住民(指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或其配偶離婚或死亡,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或已依法獲准在臺灣地區定居或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具有就業意願與需求;失業(針對臨時工作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求職交通補助金);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針對僱用獎助推介卡)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針對臨時工作津貼:於求職登記日起 14 日內未能推介就業,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 60 %,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 30 公里以上);針對求職交通補助金: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或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不可申請:於領取臨時工作津貼期間已就業;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用人單位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停止其臨時性工作;原從事之臨時性工作終止後,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之其他臨時性工作;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申請僱用獎助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率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或申請僱用獎助期間,所僱用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經列計為雇主應依法定比率進用之對象;未為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新住民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僱用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 1 年之新住民;僱用同一新住民,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同一新住民之其他雇主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本要點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不實請領或溢領;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情事;違反本要點之規定;因不實領取津貼或獎助經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 2 年內不得申領本要點之津貼或獎助
・臨時工作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不超過每月最低工資,最長 6 個月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最低工資 60 % 發給,最長 6 個月
・僱用獎助(按月計酬):僱用新住民,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 11,000 元
・僱用獎助(按月以外方式計酬):僱用新住民,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 60 元,每月最高發給 11,000 元
・求職交通補助金:每人每次發給 500 元,特殊情形核實發給,每次不得超過 1,250 元
・申請方式:新住民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用人單位或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於開訓後 15 日內向訓練單位提出
・重要時間點:雇主申請僱用獎助,應於連續僱用同一新住民滿 30 日之日起 90 日內,或每滿 3 個月之日起 90 日內提出申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雇主申請僱用獎助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 1 個月內審結;雇主未檢齊文件,經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 7 日內補正;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經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 7 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 7 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注意事項:臨時工作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2 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 6 個月為限;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 12 個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2 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 6 個月為限;具有就業保險法非自願離職被保險人身分之新住民,應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所規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求職交通補助金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應合併計算,每人每年度以 4 次為限;用人單位應為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用人單位執行本要點,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已補助之經費外,並得對該用人單位停止補助 2 年;因不實領取津貼或獎助經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 2 年內不得申領本要點之津貼或獎助;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最高11,000元
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新住民求職登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僱用獎助)、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新住民求職登記、求職交通補助金)、執行臨時工作計畫之派工紀錄及領取津貼者之出勤紀錄表(臨時工作津貼)、經費印領清冊(臨時工作津貼)、臨時工作計畫執行報告(臨時工作津貼)、領據(臨時工作津貼、求職交通補助金)、僱用獎助申請書(僱用獎助)、僱用名冊、載明受僱新住民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及出勤紀錄(僱用獎助)、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僱用獎助)、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求職交通補助金)、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臨時工作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僱用獎助)、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資料(求職交通補助金)
電話:(02)8995-6866|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20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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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id=FL046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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