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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

【內容簡介】

・勞動部為協助勞工爭取勞動權益,提供法律扶助給予在勞資爭議調解中的勞方當事人。這項補助計畫由勞動部撥款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科學園區管理局及產業園區管理局等行政機關,再由這些機關指派律師陪同勞方當事人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扶助對象主要為與雇主發生職災、積欠工資逾 10,000 元、終止勞動契約或調動爭議的勞工。此外,若勞工具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新住民身分,經行政機關認定有必要者,可不受上述範圍及金額限制。法律扶助內容包含律師陪同調解,職災案件還可額外獲得法律諮詢及通譯服務。行政機關會依據案件複雜度及調解進展,補助律師酬金及通譯費用。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勞方當事人於提起訴訟前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勞工與雇主發生職災事件之爭議,請求調解事項係基於雇主未依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給與職災補償或賠償;勞工與雇主發生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且請求給付金額逾 10,000 元;勞工與雇主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爭議,請求調解事項係要求回復僱傭關係;勞工與雇主發生調動爭議,請求調解事項係主張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經行政機關認定該勞資爭議調解事項案情複雜,確有提供法律扶助之必要;具原住民身分,且經行政機關認定確有提供法律扶助之必要;具身心障礙者身分,且經行政機關認定確有提供法律扶助之必要;具新住民身分(指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或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或符合前述規定,且已依法獲准在臺灣地區定居或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且經行政機關認定確有提供法律扶助之必要
・不可申請:勞方當事人於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前,已自行委任律師或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代理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者;勞方當事人於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前,已自行委任通譯人員協助翻譯者;勞方當事人有其他律師委任或通譯人員陪同出席,或勞方當事人未出席致無法進行法律諮詢、調解或通譯服務,就同一案件不再補助
・律師陪同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每場次 3,000 元,同一爭議最多補助 3 場次
・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服務(限職災爭議):每小時 2,000 元,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
・通譯人員協助翻譯(限職災爭議):每場次通譯時間以 4 小時為限,前 2 小時 1,000 元,第 3 小時起每小時 500 元
・申請方式:行政機關視個案情形,主動徵詢勞方當事人接受法律扶助之意願
・受指派律師不得向勞方當事人收取報酬或費用;受指派通譯人員不得向勞方當事人收取報酬或費用;行政機關依案情複雜認定提供法律扶助的案件數,合計不得超過結報總案件數的 10 %

【金額/折扣】

最高3,000元

【應備文件】

律師委任書、切結書 (附件二)、切結書 (附件四)

【注意事項】

此頁面為法規查詢系統,實際內容來自附件 ODT 檔案。針對個別勞工的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文案未提供明確日曆日期,法律扶助係配合勞資爭議調解程序提供。HTML 頁尾的聯絡資訊為勞動部一般聯絡方式,非本福利專屬。

資料來源:https://laws.mol.gov.tw/Eng/ChiContent.aspx?msgid=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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