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勞工處
・宜蘭縣政府為鼓勵設籍宜蘭縣、未滿 30 歲且連續失業達 30 日以上的青年穩定就業,以改善青年失業及低薪狀況,提供最高 50,000 元的穩定就業獎勵金。符合資格的青年經宜蘭縣政府就業服務臺推介至縣內事業單位工作,或參與勞動部青年職得好評計畫,並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 6 個月或 1 年,且勞保投保薪資達基本工資,即可申請。申請人需在取得資格後 90 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宜蘭縣政府勞工處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宜蘭縣未滿 30 歲青年;連續失業達 30 日以上;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 6 個月(申請第一次獎勵金)或滿 1 年(申請第二次獎勵金);勞工(就業)保險投保薪資級距達基本工資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於失業期間至宜蘭縣政府辦理求職登記,取得求職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並於該文件有效期間,經宜蘭縣政府就業服務臺推介至宜蘭縣事業單位工作者;設籍宜蘭縣參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青年職得好評計畫期滿並獲該計畫獎助之青年,仍受僱於原事業單位,且勞務所在地於宜蘭縣
・不可申請:已請領第二次穩定就業獎勵金者;申領第一次穩定就業獎勵金後自願離職者;申請人為受僱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經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於同一事業單位離職未滿 6 個月再受僱(部分工時期間曾受僱者不在此限);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第一次穩定就業獎勵金:20,000 元(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 6 個月)
・第二次穩定就業獎勵金:30,000 元(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 1 年)
・申請方式:向宜蘭縣政府勞工處申請
・重要時間點:宜蘭縣政府受理申請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注意事項:申請人應於取得申請資格後 90 日內提出申請。獎勵金以年度預算為限,預算用罄即停止受理並公告。申領第一次獎勵金後因非自願離職者,得由就業服務臺再開立介紹卡,於離職日起 60 日內轉職並符合資格者,可再申請第一次獎勵金,轉職以 1 次為限,且不得申請第二次穩定就業獎勵金。
最高30,000元
穩定就業獎勵金申請書、領取收據、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第二次穩定就業獎勵金者免附)、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事業單位開立之在職證明文件,並經事業單位用印、其他經宜蘭縣政府規定之文件
申請期間為取得資格後 90 日內,非固定日期。文案未提供聯絡電話及地址。求職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有效期間為 3 個月。就業期間計算自到職投保勞工(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1 個月以 30 日計算,除另行註記外,均以日曆天計算。
資料來源:https://glrslaw.e-land.gov.tw/Download.ashx?FileID=5597&id=GL000539&typ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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