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提供災害稅捐減免服務,協助因天災、事變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個人及營利事業減輕稅務負擔。受災民眾可依房屋、土地、車輛、營業狀況等不同稅目,申請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的減免或緩繳。申請期限多為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或 1 個月內,部分稅目有特定截止日,需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財政稅務局或監理機關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房屋受災害毀損,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 30 % 以上;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或技術上無法使用;車輛因受天然災害影響報停、報廢或進廠檢修;因受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或營業受影響者;個人或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停業;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
・房屋稅(焚燬、坍塌、拆除致不堪居住房屋):停止課稅,未重建完成期內。申請期限: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
・房屋稅(災害毀損 50 % 以上房屋):免徵房屋稅,自發生之日起至修復為止。申請期限: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
・房屋稅(災害毀損 30 % 以上不及 50 % 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自發生之日起至修復為止。申請期限: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
・地價稅(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或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申請期限:地價稅開徵 40 日(即每年 9 月 22 日)前或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
・使用牌照稅(車輛因受天然災害影響報停或無法修復須報廢者):當年度稅捐僅須繳納至災害發生前 1 日止,若已繳全年度稅捐者,退還自災害發生日起至當年底止之使用牌照稅。申請期限:災害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
・使用牌照稅(車輛須進場檢修,未能即時辦理車輛報停手續者):停徵使用牌照稅,自災害發生日起至車輛修復日止。申請期限:災害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
・娛樂稅(因受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或營業受影響者):以實際停業天數比例核減;營業受影響者依勘查實際受影響情形酌予減免。申請期限:隨時辦理
・綜合所得稅(適用個人):依核定表核實認定。申請期限: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
・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營業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損失、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損失依核定表核實認定。申請期限:災害發生後次日 30 日內
・營業稅(適用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日數,以實際營業日數計徵營業稅。申請期限:隨時辦理
・貨物稅: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損失依核定表核實認定
・菸酒稅: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損失依核定表核實認定。申請期限:災害發生 30 日內
・稅捐緩繳及分期繳納: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得延長其繳納期間;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 3 年
・申請方式:線上申辦、臨櫃辦理
・注意事項:區域性普遍發生重大災害時,得委由里長、里幹事就受災範圍、災害情形及毀損程度造具清冊,統籌辦理申報。已至監理機關報停者,於車輛修復後,應再至監理機關辦理復駛並恢復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