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
・屏東縣政府為確保公共工程用地徵收過程中,農民、養殖業者及畜牧業者權益,訂定本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此基準針對公共工程用地範圍內的農作改良物(如果樹、茶樹、觀賞花木等)、水產養殖物(如魚、蝦、貝類等)及畜禽物(如牛、羊、豬、雞鴨等)提供補償及遷移費用。補償金額依據各類作物的實際查估數量、種類及生長狀況,並參考附表所列的詳細標準核發。申請人需配合當地鄉(鎮、市)公所進行實地查估,確保補償項目符合正常種植或飼養條件,以獲得應有的補償款項。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屏東縣公共工程用地範圍內農作改良物、水產養殖物或畜禽物之所有權人;補償項目須經實地查估認定為正常種植、養殖或飼養;補償項目非於公共工程用地界線測定後投機新植、改接或改植;補償項目於查估當時仍存在且未自行遷移或出售
・不可申請:補償項目於公共工程用地界線測定後投機新植或改接(植);查估當時未養殖水產養殖物;查估前已自行遷移或出售畜禽物;補償或遷移費發放後,不得再申請漏估、複估
・農作改良物補償費及遷移費:依附表一、二、三、四查估標準核發,例如果樹類兼種補償每公頃 60,000 元
・水產養殖物遷移補償:依附表五查估標準核發,價格依查估當時產地平均價為準,例如鯉魚依養殖方式每尾 4,000 ~ 10,000 元
・畜禽物補償遷移費:依附表六查估標準核發,例如鹿每頭 5,000 元(3 個月以內者 5 成費用;懷孕母鹿另增 5 成費用);肉豬 30 公斤以上每頭 600 元,30 公斤以下每頭 300 元
・農作改良物遷移費:按徵收補償費 50 %發給
・養殖種苗生產者遷移補償:按實際養殖面積依最高標準核算價值後加倍核發
・申請方式:查估作業以委託當地鄉(鎮、市)公所負責查估為原則,權利人會同需用土地人及有關機關辦理查估
・重要時間點:補償費、遷移費及搬運費標準應每三年檢討修正
・注意事項:查估後新種植者不予補償;超過單位面積栽培限量者,超過部分不予補償;兼種作物面積小於 0.01 公頃不予補償;查估當時未養殖水產養殖物不予補償;查估前已自行遷移或出售畜禽物不予補償;補償或遷移費發放後,不得再申請漏估、複估
最高60,000元
電話:08-7320415|地址: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實際補償金額及詳細查估標準請參閱頁面所附之附表一至七 PDF 檔案。
資料來源:https://ptlaw.pth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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