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地政處
・屏東縣政府為辦理公共工程用地取得,訂定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及獎勵金基準。此基準旨在補償因公共工程需要拆遷合法建築物(如房屋、圍牆、水井、工廠設備等)的權利人,補償金額依重建價格計算,不予折舊。此外,為鼓勵民眾配合,對於在期限內自動拆遷或配合拆遷的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將分別發給建物主要構造補償金額的 50 %或 10 %作為獎勵金。針對因拆遷而需搬遷的住戶,也提供人口遷移費,每戶首位成員可領 50,000 元,每增加一人加發 3,000 元,最高以 6 人為限。補償項目涵蓋廣泛,確保受影響民眾的權益。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建築改良物(建物)所有權人;建物為合法建築物,並符合以下任一條件:/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前之合法建築物,並有證明文件/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者辦法發布實施前之合法建築物,並有證明文件/持有建築使用執照、雜項執照或完工證明之合法建築物;建物位於公共工程用地範圍內,且需拆遷
・不可申請:建物依法留設之騎樓地於領取使用執照後擅自阻塞者;已領取自動拆遷獎勵金者;補償或遷移費經發放後,不得再申請漏估、複估;廢井(抽不出水來);申請一併拆除之賸餘建物部分,不核發自動拆遷獎勵金
・建物重建補償費:按徵收當時之重建價格補償,不予折舊,不考慮地段增減率。評點單價以 2016 年總指數為基期,每評點 15 元計值,每年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修正調整
・房屋重建補償:依房屋主要構造及樓層別評點,包含結構體、室內裝飾、水電設施、衛生設備及生活附屬設施等費用
・立面修復費:房屋部分拆除者,另發給立面修復費。例如鋼筋混凝土造每平方公尺 17,000 元,木、竹、磚土石造、磚造每平方公尺 8,200 元
・圍牆造價補償:依長度 × 高度 × 單位面積造價計算
・煙囪造價補償:依體積或週長 × 高度 × 鋼板厚度計算。例如鋼筋混凝土造每立方公尺 3,999 元,紅磚造每立方公尺 1,286 元
・水塔造價補償:依水箱造價 + 支架造價 × 1.25 計算
・磚窰造價補償:依面積 × 單位面積造價計算。例如八掛窰每平方公尺 3,428 元
・水井補償費:/使用手搖抽水器者:每口 7,275 元/深水井:依管徑及深度計算,例如未滿 3 吋管徑每公尺 825 元,20 吋管徑每公尺 6,105 元。若為金屬材質水井,單價加一成二
・合法工廠機械設備及附屬固定設施拆除遷移費:得委託專業機構核實查估
・遷移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等費用:依標準核算拆卸、搬運及安裝費用。例如技術工每日 2,000 元,15 噸以上卡車每次 10,000 元
・遷移太陽能光電設備費用:依規定標準核算
・營業損失補償費: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供合法營業使用,因公共工程致營業停止或規模縮小者,準用內政部訂頒基準辦理
・電力外線工程拆遷補償費:依電力公司設置標準補償
・自來水外管線工程拆遷補償費:依自來水公司設置標準補償
・墳墓遷葬補償費:依屏東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及屏東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規定辦理
・自動拆遷獎勵金:合法建物所有人於期限內自動拆遷者,發給建物主要構造補償金額之 50 %
・配合拆遷獎勵金: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期限內未阻撓工程而配合拆遷者,發給建築物主體構造補償費之 10 %
・人口遷移費:/建物全部拆除者:每戶 50,000 元(一人),每增加一人加發 3,000 元,最高每戶以 6 人為限/建物部分拆除者:依規定計算,發給 80 %之人口暫行遷移費/包含傢俱遷移費用
・申請方式:由需用土地人會同查估機關通知權利人辦理查估及補償
・建物重建單價評點單價每年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修正調整;補償費、遷移費及獎勵金標準應每三年檢討修正;領取立面修復費之權利人應於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完成立面修復;自動拆遷及配合拆遷期限由需用土地人視實際需要訂定並通知各拆除戶;補償或遷移費經發放後,不得再申請漏估、複估;建物部分拆除後,經認定有結構安全之虞或無法繼續使用、或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者,所有權人得申請全部拆除;委託查估費用應由需用土地人負擔;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修正發布前已執行而尚未終結之案件,仍依修正前之基準繼續辦理結案
最高50,000元
建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例如建築使用執照、雜項執照或完工證明)、戶口名簿(用於核對現住人口)、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
電話:08-7320415|地址: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實際申請流程為需用土地人會同查估機關通知權利人辦理查估及補償,非由民眾主動申請。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截止日期或活動期間,因其為常態性法規基準。附表八(太陽能光電)內文未提供。
資料來源:https://ptlaw.pth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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