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
・屏東縣政府設立漁民海難救助基金,旨在為設籍屏東縣、領有中華民國漁船船員手冊並實際從事海上漁業工作的漁民及其家屬,提供海難救助。此基金主要用於協助因海難死亡或失蹤漁民的家屬,以及因海難導致失能的漁民本人,以安定其生活。申請救助時,海難死亡或失蹤案件需經地區漁會查證,海難失能案件則需取得公立或地區醫院證明,且每種救助以一次為限。具體的救助金發放標準將由基金管理委員會依基金孳息收入訂定。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屏東縣;領有中華民國漁船船員手冊;利用中華民國籍漁船、舢舨、漁筏實際在海上從事漁業工作者;遭遇海難(死亡、失蹤或失能)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漁民本人因海難失能;海難死亡或失蹤漁民之家屬
・不可申請:已領取過相同海難救助金
・海難死亡或失蹤漁民家屬生活救助:發放標準由管理委員會視基金孳息收入訂定,以一次為限
・海難失能漁民救助:發放標準由管理委員會視基金孳息收入訂定,以一次為限
・注意事項:救助金發放標準由管理委員會視基金孳息收入訂定
中華民國漁船船員手冊、地區漁會查證文件(海難死亡或失蹤者)、公立或地區醫院之證明(海難失能者)
電話:08-7320415|地址: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實際救助金發放標準及詳細申請流程未於本自治條例中明列,需依管理委員會後續訂定之標準辦理。本頁面為法規條例,非直接申請頁面。
資料來源:https://ptlaw.pthg.gov.tw/LawContent.aspx?id=FL053570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