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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進駐事業租稅優惠與設施使用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農業部

【內容簡介】

・農業部透過《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為進駐農業科技園區的企業、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提供多項優惠與資源。符合資格的園區事業,可在指定保稅範圍內享有進口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物料及外銷產品的關稅、貨物稅與營業稅減免。此外,園區管理局也提供溫室、養殖場、實驗農場等專業設施,以支持園區內單位的研發、生產及外銷需求,旨在促進農業科技產業發展與轉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核准進駐於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園區事業須為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或經認許相當於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外國公司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具有農業科技之開發研究能力及產品之整體發展計畫;生產或研究開發過程中可引進及培養本國籍之農業科技人員;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從事農業科技研究及發展工作,且研發經費占營業額一定比率以上,並具有一定之研究實驗儀器設備;研發中之農業科技產品具有發展及創新潛力;研發運用之農業科技相關技術已獲得國內外之專利;營運計畫能配合我國政策及發展計畫,且對我國經濟建設或農業發展有顯著助益
・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免徵:針對自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經核准兼營貿易之成品
・營業稅稅率為零,並免徵貨物稅:針對產品或勞務外銷者
・溫室、養殖場、實驗農場、低溫保鮮儲運中心或其他相關設施、設備及基因轉殖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產品專用隔離設施之使用
・申請方式:向園區管理局提出進駐申請
・重要時間點:管理局受理申請後,應於 3 個月內通知審查結果
・注意事項:地方農業科技園區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納入主管機關管理之園區者,其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含自然人或獨資商號)得繼續依原資格條件進駐,不受組織型態限制;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者,因負責人發生繼承事實或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卑親屬,繼承人或受贈人申請進駐園區時,亦不受組織型態限制,但以一人為限;園區事業應於核准進駐之日起 2 個月內繳納保證金,以保證營運計畫之實施;園區事業若未能依營運計畫實施,保證金可能不予發還;營運計畫實施期限最長可延長至 9 年

【應備文件】

申請書、營運計畫、其他必要文件 (依主管機關規定)

【注意事項】

本福利為《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規範,提供給經核准進駐園區的企業、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頁面未提供具體的申請期間或活動期間,福利為持續性。實際申請所需之「必要文件」由主管機關另定。

資料來源:https://law.moa.gov.tw/Download.ashx?FileID=44813&id=540&type=AN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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