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推出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旨在擴大資深演藝人員的演出機會。此補助案開放給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的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申請。申請者需製作符合特定條件的電視節目,並邀請符合資格的資深演藝人員(年滿 55 歲,且曾參與 30 個以上影視作品演出或演藝資歷達 20 年以上)參與演出。每案最高可獲得 2,000,000 元的補助金,但不得超過節目製作總經費的 49 %。申請期間為每年 10/25 至 11/10 下午 5 時 30 分止,申請者需備妥申請表、節目說明、資深演藝人員資料、製作總經費明細表及節目帶等文件,以郵寄或親送方式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資深演藝人員每年申請截止日以前(含)已滿 55 歲;資深演藝人員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資深演藝人員除應於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集數演出外,並應配合該節目進行行銷宣傳;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且無違反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特殊企劃需全程使用外國語言者不在此限);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視訊輸出規格應為 1920x1080/60i 廣播級 HD(含以上)規格;申請補助之各集電視節目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製作,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製作;申請補助之各集電視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或合製;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集別,應自申請年度前一年 10/25 起至申請年度 10/24 止,於國內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同一電視節目應以一個申請案提出;同一申請者以申請 3 件申請案為限;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內容屬戲劇節目及迷你劇集者,該節目之男女主角不得列入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人數之計算;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內容屬非戲劇類節目者,該節目之主持人不得列入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人數之計算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資深演藝人員曾參與 30 個以上影視作品(含網路影視作品)演出;資深演藝人員演藝資歷達 20 年以上
・不可申請:申請者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申請者因違反文化部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申請者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申請者為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申請者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資格不符第 2 點規定;申請者資格不符第 3 點規定;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不符第 4 點規定;申請期間及遞送方式不符第 7 點規定;申請者或申請案之聯絡人不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申請案應檢送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且可補正者,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
・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時所附申請補助集數之製作總經費之 49 %,且不得逾 2,000,000 元
・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資深演藝人員酬勞與節目製作相關之項目(不包括節目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等項目)
・申請方式: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將文件、資料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 3 號 5 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綜合業務科」,以郵戳為憑;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應於截止日(含截止日)下午 5 時 30 分前將文件、資料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 3 號 5 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綜合業務科」,以收發章戳為憑
・重要時間點:行動硬碟於審查結束後由本局擇期歸還
・注意事項:申請文件、資料之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申請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案」;申請案除行動硬碟於審查結束後由本局擇期歸還外,其餘文件資料不論撤案、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檢具相關文件申請補助金核撥;獲補助者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經費結報作業時所提出之各項支出清單、支用單據、佐證資料等結報資料真實性負責;同一案件獲 2 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獲補助經費於補助案結案時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申請案所列全部或部分資深演藝人員,除應於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集數演出外,並應配合該節目進行行銷宣傳;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所邀請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以演出機會較少或媒體曝光率較低者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