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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要點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內容簡介】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為擴大資深演藝人員的演出機會,提供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申請補助。本補助案旨在鼓勵業者製作電視節目時,邀請符合資格的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每案最高可獲得新臺幣 2,000,000 元的補助,或不超過節目製作總經費的 49 %,補助金將專用於資深演藝人員的酬勞及節目製作相關費用。申請者需在每年 10/25 至 11/10 期間提交申請,並確保節目符合原產地、語言、視訊規格、播出期間及資深演藝人員參與人數等條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申請案所列資深演藝人員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每年申請截止日以前(含)已滿 55 歲,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曾參與 30 個以上影視作品(含網路影視作品)演出/每年申請截止日以前(含)已滿 55 歲,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演藝資歷達 20 年以上;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其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因節目有特殊企劃,需全程使用外國語言者不在此限);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視訊輸出規格應為 1920x1080/60i 廣播級HD(含以上)規格;申請補助之各集電視節目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製作,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製作;申請補助之各集電視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或合製;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集別,應自申請年度前一年 10/25 起至申請年度 10/24 止,於國內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節目類型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屬戲劇節目者,節目總集數(不含節目特輯、花絮及廣告等)達 10 集之連續劇,且申請補助之集數應為 10 集以上/屬迷你劇集者,節目總集數(不含節目特輯、花絮及廣告等)未達 10 集之連續劇,且申請補助之集數應為 2 集以上/屬專訪類者,申請補助之集數應為 8 集以上,且每集節目長度應為 22 分鐘以上/非屬前三目之一者,申請補助之集數應為 13 集以上,且每集節目長度應為 22 分鐘以上;資深演藝人員參與人數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屬戲劇節目者,申請補助之每集應有 1 名以上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且總計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集數應有 3 名以上不同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屬迷你劇集者,申請補助之每集應有 1 名以上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且總計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集數應有 2 名以上不同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屬專訪類者,申請補助之每集應有 1 名以上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且總計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集數應有 8 名以上不同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非屬前三目之一者,申請補助之每集應有 2 名以上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且總計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集數應有 15 名以上不同之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申請案所列全部或部分資深演藝人員,除應於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集數演出外,並應配合該節目進行行銷宣傳;同一電視節目應以一個申請案提出;申請者或申請案之聯絡人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不可申請: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因違反文化部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同一申請者申請超過 3 件申請案;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內容屬戲劇節目及迷你劇集者,該節目之男女主角列入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人數之計算;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內容屬非戲劇類節目者,該節目之主持人列入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人數之計算;申請案所列資深演藝人員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三點規定;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不符第四點規定;申請期間及遞送方式不符第七點規定;申請案應檢送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且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獲補助者有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情形(如以虛偽不實文件獲補助、影響審查公正性、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未依規定參加國外行銷活動、未依期限申請核撥補助金或文件不全、放棄獲補助資格、未繳回結餘款)
・電視節目製作補助:不得逾申請補助集數製作總經費的 49 %,且不得逾 2,000,000 元
・補助金專用於資深演藝人員酬勞與節目製作相關項目
・申請方式:掛號付郵遞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綜合業務科」,以郵戳為憑;或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至同地址,以收發章戳為憑
・注意事項:申請案除行動硬碟於審查結束後擇期歸還外,其餘文件資料概不退還。同一申請者以申請 3 件申請案為限。獲補助者需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將申請文件(不含節目帶)進行重製、統計等非營利使用。獲補助經費於結案時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所邀請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以演出機會較少或媒體曝光率較低者為優先。

【金額/折扣】

2,000,000元

【期間】

申請:每年 10/25 ~ 11/10 下午 5:30 止;活動:每年申請年度前一年 10/25 ~ 申請年度 10/24 止

【應備文件】

申請表正本一份(格式如附件一)、節目說明一式七份(含 1 份 PDF 檔案,存放於行動硬碟),內容應依序撰寫:/電視節目介紹(含節目名稱、類型、總集數、每集節目長度、發音語言、視訊輸出規格、內容及呈現方式、目標觀眾、申請補助之集數及集別,並出具各集別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頻道經營者開立之證明正本)/資深演藝人員資料(含各集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資料表、資格證明、勞務報酬單或演出酬勞相關證明文件、演出成效及節目播出效益、影響力、配合行銷宣傳之證明文件)/主要工作團隊名冊/申請補助電視節目集數之製作總經費說明(含製作總經費明細表正本一份)、申請補助電視節目各集節目帶(以 MPEG-4 檔案格式儲存至行動硬碟,視訊格式需符合 HD 或 4K 規格,音訊格式至少為立體聲規格)、申請者過往製作之電視節目或辦理之活動實績說明及證明一份(無則免附)、申請者符合第三點資格之證明影本一份(電視事業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

【聯絡方式】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

【注意事項】

文案中提供的聯絡電話和服務時間為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非本補助案的承辦單位,故填寫 null。應備文件中的「切結書」和「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為通用行政樣板,已依規則排除。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eguploadpubWrapper?metaid=165359&file=/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2080/ch05/type2/gov46/num13/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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