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
・農業部為輔導及培育農業青年人力,並協助壯年農民持續從農,特別推出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這項貸款主要提供青壯年農民從事農業生產、農產運銷及電子商務所需的資本支出與週轉金。符合資格的農民,年齡介於 18 至 45 歲(或 45 至 55 歲且有農業生產事實),並具備相關農業背景、訓練或經驗,即可申請。貸款額度依申請人資格最高可達 10,000,000 元,並享有農業發展基金提供的利息差額補貼。申請人需備妥國民身分證影本、農業經營計畫及相關佐證文件,向指定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自 2023/01/01 起,不得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年齡 18 歲以上 45 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業部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 80 小時/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曾獲農業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申貸前五年內曾獲農業部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農業部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依農業部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年齡逾 45 歲至 55 歲以下且申貸前三年均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業部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 80 小時/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曾獲農業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申貸前五年內曾獲農業部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不可申請:重複申貸同一項貸款;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自 2023/01/01 起,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申請漁業類貸款,屬申辦養殖漁業登記中者,未於撥貸後三年內補正養殖漁業登記證;申請漁業類貸款,屬漁船經營權移轉中者,未於撥貸後六個月內補正漁業執照;申請畜牧類貸款,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未於撥貸後三年內補正畜牧場登記證書;申請畜牧類貸款,屬申辦屠宰場登記中者,未於撥貸後三年內或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農業部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
・貸款用途:提供青壯年從事農業生產與其相關之農產運銷及電子商務等所需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貸款額度(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者):最高 5,000,000 元,其中週轉金最高 1,000,000 元。首次辦理或辦理未滿一年者,最高 3,000,000 元
・貸款額度(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資格者):最高 10,000,000 元,其中週轉金最高 2,000,000 元。申請養殖類貸款者,週轉金最高 5,000,000 元
・貸款額度(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資格者):最高 5,000,000 元,其中週轉金最高 1,000,000 元
・週轉金循環動用額度:最高 1,000,000 元
・貸款期限(資本支出):最長 15 年
・貸款期限(週轉金,非循環動用):最長 5 年
・貸款期限(週轉金,循環動用):最長 1 年
・利息差額補貼:由農業發展基金提供
・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方式:向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全國農業金庫提出申請
・貸款資金除循環動用週轉金外,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用完畢;申辦養殖漁業登記中、畜牧場登記中或屠宰場登記中者,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二年內動用完畢;工程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資本支出貸款之動用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核貸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工作;其後貸款存續期間,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提供之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週轉金(非循環動用):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週轉金(循環動用):額度到期結清,本金於貸款期限及核定額度內隨時可動撥或清償,利息按月繳付;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業部所訂定之最長期限;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核定;若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借款人之貸款利率適用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二點第一款者,於適用該貸款利率期間,應於貸款經辦機構通知辦理查驗之日前,填具農業經營現況申報表送貸款經辦機構
最高10,000,000元
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農業經營計畫、申貸資格佐證資料、申請作物類貸款者: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之土地登記簿謄本、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款人與農地所有權人所訂之租約、借款人屬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之實際耕作者,其農業用地所在地之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擇一檢附)。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檢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申請林業類貸款者:借款人本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契約書、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擇一檢附)。如為興建林業設施者,應另出具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證明)、申請漁業類貸款者:借款人本人、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定置漁業權執照、漁業執照或其他依法令許可之養殖證明文件(擇一檢附)。屬申辦養殖漁業登記中者,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興建水產養殖設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屬漁船經營權移轉中者,應檢附漁船買賣或租賃證明文件、申請畜牧類貸款者:借款人本人、配偶或父母之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畜牧場登記證書(擇一檢附)。但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畜牧場買賣證明文件。養乳牛農民需另檢附收乳證明。借款人本人之屠宰場登記證書。但屬申辦屠宰場登記中者,應檢附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或屠宰場買賣證明文件、申請農產運銷貸款者:如有興建固定設施,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非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建築執照、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貸之情形,視為違約)
電話:(02)2381-2991|地址:10014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37 號
本頁面為法規要點,未提供明確的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頁面中提及的日期為法規發布或修正日期,以及貸款資金的動用期限,非申請受理期間。
資料來源:https://law.mo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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