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
・臺中市政府針對因大眾捷運系統開發而協議價購土地的原土地所有權人,提供一系列優惠措施。這些措施旨在補償受影響的土地所有權人,並提供他們優先承購或承租開發後公有不動產的機會。無論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已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皆可依規定申請。申請人需在收到臺中市政府徵求意願的書面通知次日起 2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將視為放棄權利。此辦法詳細規範了樓地板面積的計算方式、優先承購或承租的價格計算原則,以及面積未達一戶時的處理方式,確保受影響的土地所有權人能獲得合理的權益。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土地經臺中市政府協議價購用於大眾捷運系統開發;原土地所有權人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協議價購之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含違章建築);協議價購之土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含違章建築),並於本府通知期限內自動拆遷,且該建築改良物所有人自願放棄安置或其他代替安置之補償措施
・未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者:得以開發後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並得優先承購該不動產
・已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者:得優先承購或承租開發後公有不動產
・優先承購、承租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本府就該協議價購土地計算取得開發後建築物樓地板面積的 50 %
・樓地板面積權值加計:商業區建物一樓依法營業使用者加計 1 倍;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建物一樓依法營業使用者加計 1.5 倍;商業區建物一樓作為住宅使用或住宅區建物一樓依法營業使用者加計 0.5 倍;住宅區或前二目以外建物一樓加計 0.2 倍
・申請面積未達 1 戶者:僅得以共同承購、承租或領取原協議價購土地款方式辦理
・申請面積已達 1 戶面積 2/3 以上者:得申請增加承購或承租面積補足至 1 戶面積
・優先承購價格(建築物部分):依本府核定權益分配之建物成本定之
・優先承購價格(土地部分):按承購當期本府查估之土地市價計算,但不得低於本府取得該土地成本加計利息
・增加承購面積價格:以本府核定之公有不動產標售底價計算
・優先承租年租金底價:為不動產總值與年租率之乘積
・申請方式:申請應於本府徵求意願之書面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本府提出
・逾期未申請者,視為放棄權利;依本辦法優惠取得或承租之公有不動產經本府核定採統一經營管理之方式者,申請人應依其方式辦理;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之開發後公有不動產,於取得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該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有優先承購或承租權者,除土地所有權人未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應先行辦理外,選擇樓層、區位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開發用地屬單一土地所有權人,且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本府得准許其優先申請投資開發
本府徵求意願之書面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
電話:04-22289111|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
實際申請投資開發的核准條件、徵審文件內容及程序,由臺中市政府另定。不動產總值與年租率及公有不動產標售底價的擬訂,由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參照鄰近地區市價及物價指數擬訂,並經臺中市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核定。
資料來源:https://law.taichun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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