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提供補助,鼓勵臺中市指定、登錄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的擁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積極辦理文化資產的保存、管理維護、教育推廣、修復及活化再利用。補助項目包含修復工程、規劃設計、監造等資本門經費,以及保存、管理維護、活化利用等經常門計畫。申請人需於文化局每年函文通知的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文化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臺中市指定、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管理機關(構);公司行號及其他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同鄉會、祭祀公業、私立學校及其他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自然人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修復及再利用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工作報告書等經費(資本門)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管理維護及活化利用計畫者(經常門):指非工程之勞務執行計畫,如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調查研究出版計畫、測繪計畫、資料庫建檔及維護計畫、日常管理維護計畫、教育培訓計畫或宣導推廣計畫等
・其他經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審查同意補助者
・私有文化資產申請人應至少自籌 5 %
・公有文化資產申請人應自行籌編計畫總金額 80 %以上之配合款(如無其他規定)
・申請方式:應於文化局每年函文通知之期限內,檢附文件送達或以掛號郵寄方式寄送文化局(以郵戳時間為憑)
・私有文化資產申請人自籌款比率愈高者,優先予以補助;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補助款涉及個人所得者,受補助者應依規扣繳所得稅;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補助經費來源如涉及中央補助款者,文化局得俟中央補助款核撥後,再行撥付予受補助者;勞務類補助款依核定計畫書或契約採分期撥付,尾款於結案後按實際支出經費依補助比率撥付;修復再利用工程類補助款分三期撥付:第一期 20 %(工程招標後)、第二期(執行進度達 50 %時)、第三期(結案後撥付尾款)
書函、申請表、計畫目的及內容、計畫期程及執行方式、預算明細總表(須註明自籌款之比率、經費來源、支用分配,如獲其他機關團體補助或尚在申請中,亦請一併註明)、計畫發包之工程圖說、預算書及施工規範等資料(如為規劃設計類,得視情形僅檢附經費概算表)、歷年受補助情形、預計計畫成果(限管理維護及活化利用計畫者)
電話:04-22289111|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
文案未列出明確申請起訖日期,僅說明每年由文化局函文通知。文案未列出具體補助金額上限。附件內容為系統操作手冊及作業要點總說明,與補助內容無直接關聯。
資料來源:https://law.taichun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4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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