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為鼓勵並補助臺中市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的擁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積極辦理保存、管理維護、教育推廣、修復及活化再利用等相關計畫。補助對象包含公有管理機關、公司行號、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私立學校及自然人。申請人需在文化局每年通知的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管理機關(構);公司行號及其他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同鄉會、祭祀公業、私立學校及其他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自然人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修復及再利用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工作報告書等經費(資本門)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管理維護及活化利用計畫(經常門):指非工程之勞務執行計畫,如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調查研究出版計畫、測繪計畫、資料庫建檔及維護計畫、日常管理維護計畫、教育培訓計畫或宣導推廣計畫
・其他經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審查同意補助者
・申請方式:送達或以掛號郵寄方式寄送文化局提出申請(以郵戳時間為憑)
・注意事項:私有文化資產申請人應至少自籌 5 %,且自籌款比率愈高者,優先予以補助。公有文化資產申請人應自行籌編預算作為配合款,配合款比率依補助經費來源單位之規定辦理,如無規定,應自行籌編計畫總金額 80 %以上之配合款。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補助款涉及個人所得者,應依規扣繳所得稅。